中新網11月12日電 據人民日報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和地方煤礦安全監察、監管機構的職責,賦予了地方政府六項職責,體現了事權一致的原則,有利于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意見》還明確了煤礦監察機構和地方煤礦監管部門的關系,地方煤礦監管部門與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的關系,以及地方安監部門與煤炭企業的關系!兑庖姟诽岢,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協調工作機制。設在地方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協調行動,建立工作通報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時通報行政執法情況及有關資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中聽取地方相關部門的意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商解決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杜絕重復執法和“一事兩罰”,努力提高執法效率。
《意見》提出,調整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布局,在監察任務繁重的地區適當增設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湖北、廣東、廣西、青海、福建5省(區)增設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更名為區域性監察分局。(彭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