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3日電 新京報消息,日前,北京市財政局發文,明確對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的管理。見義勇為基金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表彰、救助之外的其他用途。
按規定,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表彰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等費用。
同時,專項資金還可用于支付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對事業單位及無工作見義勇為人員發放傷殘補助金。見義勇為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對見義勇為人員走訪、慰問等支出也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
北京市財政局規定,各有關單位見義勇為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職工個人福利,或以各種形式發放職工津貼補助;也不得撥付下屬單位。
據了解,北京自2000年8月1日起對見義勇為者進行獎勵和醫療等資助。市政府每年對上一年度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授予“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稱號,頒發不低于1萬元的獎金;區、縣每年對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表彰,授予“見義勇為積極分子”稱號,頒發不低于5000元的獎金。(申劍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