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7日電 按照文化部日前頒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美術品經營單位經營美術品應當有美術品合法來源的證明,不得經營盜用他人名義的美術品,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這一辦法還規定,美術品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有侵犯他人著作權行為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辦法,美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復制品。美術品經營活動,是指美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裝裱、經紀、評估、咨詢以及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比賽等活動。
按照這個辦法,美術品經營單位應當明碼標價。如果沒有明碼標價的,也將受到警告或罰款的處罰。
辦法還規定,禁止經營含有10項內容的美術品: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宣揚或者傳播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否則將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沒收作品及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辦法還對從事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作了規定,對擅自開展美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或者涉外商業性美術品展覽活動的,也將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來源:新華網記者沈路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