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4日電 身為副縣長,明知法院法庭建設資金系國家計劃內專款專用資金,卻利用職務便利將法庭建設專項資金據為己有。檢察日報報道,經哈爾濱市動力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并提起公訴,法院13日一審以貪污罪判處木蘭縣原副縣長耿溈珉有期徒刑十年。
經檢察機關偵查證實,2001年12月,耿溈珉在擔任黑龍江省木蘭縣法院院長期間以木蘭縣法院的名義,向木蘭縣政府申請到法庭建設資金人民幣50萬元。2002年10月,耿溈珉調木蘭縣政府任副縣長后,對該縣縣委書記趙某謊稱其在為法院爭取資金過程中,個人花銷費用沒有得到解決,騙取領導信任。趙某同意按該縣有關招商引資優惠及獎勵政策規定處理。
經該縣招商引資辦審查及副縣長杜某批準,該縣法院將法庭建設專項資金中的15萬元轉入耿溈珉指定的賬戶,除1萬元用于公務外,其余14萬元贓款被其據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