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叫李宗發的律師近日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關系規定》的立法草案建議稿,建議公務員錄用“以孝為先”,在招收、聘用、晉升公務員或領導干部時,要先審查其孝敬、贍養父母情況,以此作為衡量其品行是否端正的第一前提,對于謾罵、凍餓、凌辱、毆打、遺棄父母的,將終身不得錄用和晉升。
向長輩盡孝是人類的一種基本感情,也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一個重要部分。自兩漢以來歷代君主專制王朝倡導“以孝治天下”理念,把后輩對長輩的孝道義務無限強化,從南北朝時期的北齊起,“不孝”正式被列為“十惡不赦”大罪之一種。
所以在“五四”時期及此后,以《二十四孝圖》為代表的傳統孝道,受到了激進反傳統人士的猛烈批判。今天人們對孝道的認識要客觀得多,一般都會承認,無論在歷史上還是在當今年代,孝道都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面對“孝道式微”的危險,一些人憂心忡忡,努力通過多種手段維護孝道,這種迫切心情是不難理解的。
然而,如果對孝道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就會發現它主要還是屬于道德倫理的范疇,需要從親情、習慣、風俗、輿論等角度加以培養與約束,而不適合運用剛性的法律進行強制規范。它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體的和感性的領域,往往難以用明白無誤的標準進行比照并做出判定。
比如一個老母親指責自己的兒子不孝順,很可能她并不是說兒子沒有贍養她,而是說兒子沒有經常在家陪她,沒有讓她獲得足夠的尊嚴,那么,她的指控更多的是一種感覺,而我們很難說她的感覺對還是不對。在這樣的領域里,法律顯然是無能為力的。
其實在孝道當中,有一些內容已經進入了法律的領地,現行的《憲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后輩的贍養義務和老人的受贍養權利都做出了相關規定,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這些規定還可以進一步完善。
“孝道式微”的危險或許已經存在,但沒有證據證明這是相關法律不夠健全、懲戒力度不夠顯著所致。主張為孝道立法者過高地估計了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法律完全應該在孝道問題上管得更多、更嚴,或者退而求其次,哪怕只是把這些散見于多項法律的規定集中起來,他們也希望能“組成”一部新的法律,以顯示國家和社會對孝道的高度重視。
一遇到問題就條件反射似的想到要立法,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懲罰,這是典型的法律萬能主義的邏輯。法治是一種進步的制度文明,但同時有著自身難以克服的局限性。人的理性是有限的,而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需要靠法律、道德、倫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種力量來共同維系,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
大量歷史教訓和現實經驗證明,本該由道德規范解決的問題,不宜動不動就用法律手段取而代之,那樣做往往會事與愿違,適得其反。理性的法治建設,是一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過程。如果貿然為孝道立法,只會陷入法律萬能主義的誤區。(稿件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