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證券時報》報道,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合法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后,接受采訪的法律界和證券界的專家對此均呈“一致擁護”態度。
專家指出,保護投資者權益,還須從根本上解決股權分置的問題,同時須配合該征求意見稿建立相應的法律訴訟機制。
社會公眾股表決機制知名專家王連洲認為,《若干規定》是監管層落實“國九條”,尊重市場呼聲,為完善保護投資者權益機制而采取的一項具體措施,是提高投資者話語權,解決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使公眾投資者利益少受侵害的一個必要努力。長期以來,股權分置的制度設計,使公眾投資者遭受了巨大損失?梢灶A料,《若干規定》的進一步修改和實施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王連洲表示,如果說一步到位地解決股權分置還較為困難的話,那么以一個個較小的突破逐步趨近總目標,也不失為較為穩妥、現實、為市場所能接受的辦法。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認為,在此次推出的《若干規定》中,最引人關注的是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制度。征求意見稿還提及“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也需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為以后發生影響流通股股東權益新情況的處理留下了空間。
經濟學家韓志國認為,引入社會公眾股表決機制,不僅是保護流通股股東之策,更是恢復股份制經濟本色和本質的重大舉措。他認為,制訂《若干規定》的意義有三:首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矯正中國股市中,流通股股東只有用腳投票的消極權利而沒有用手投票的積極權利的重大缺陷。其次,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解決由于股權分置而導致的制度弊端,使上市公司把更多的精力用在企業的持續經營和資源的優化配制上。此前,大股東通過掌握的表決權優勢,侵蝕流通股股東的資產,是使中國股市缺乏“三公原則”的根源。再次,在所有的再融資手段中,增發是導致市場預期紊亂的最重要根源。引入社會公眾股表決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這種現象。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賀強也認為,《若干規定》可以真正起到保護廣大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其中,規定上市公司應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辦法,“上市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因,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認真對待股東分紅。還須建立配套的法律環境
在為《若干規定》叫好的同時,專家們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他們認為,要保護投資者權益,還須從根本上解決股權分置的問題,同時還須配合《若干規定》建立相應的法律訴訟機制。
韓志國說,社會公眾股表決機制的引入是權宜之計。中國證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根本出路,還是要推進上市公司的股權變革,完成上市公司股權的全流通和股權革命。只有在全流通實現之后,股東平等原則,才能真正得以貫徹,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才有了現實基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征集社會公眾股股東投票權的方式,成本較高,方式不便捷。最好的辦法是引入交易所內部網絡投票機制,以使每一個流通股股東可以自由地、真實地、方便地表達自己的意志。
王連洲也認為,這一舉措距從根本上解決股權分置問題還有相當的距離。今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力度還應加大,方向還是實現“同錢同股同權”的市場原則。解決這個根本性問題,是保證中國股市穩定健康發展的基礎。
湯欣則從法律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設性的意見。他認為《若干規定》中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的辦法,該辦法降低了流通股股東的出席成本,有利于增加他們投票的積極性。但是,在網上投票時應注意區分真假股東。國外有《電子簽章法》,即通過法律確定以怎樣的形式在網上投票相當于親身投票。下一步,我國也需要配套做好電子簽章法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湯欣說,《若干規定》中要求“上市公司選舉獨立董事或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選舉董事、監事時,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這句話中,“應當”兩個字很重要。原來的上市公司規章里面都是講“可以”采取,現在改為“應當”,這有利于保證中小股東在公司董事會中有發言權。我們95%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控股比例在30%以上,所以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在這一規定的范圍之內。
他認為,《若干規定》指出,“上市公司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占用資金,或上市公司違規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在上述行為未糾正前,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再融資申請!睖勒f,限制再融資是證監會可以做到的。但我們也應看到在廣泛存在的占用資金的問題上,證監會的權利和措施是有限的。今后,必須鼓勵少數股東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代表上市公司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起訴資金占用方。這要求我們《公司法》的修改必須明確規定代表訴訟的有關事項,讓中小股東在代表上市公司來起訴有不法行為的大股東時有法可依。征求意見稿還要求有積極的利潤分配。湯欣認為,可以引導公司多分紅,但分不分紅不應由法規來規定,而應通過市場調節,由公司自己來決定。
湯欣同時表示,《若干規定》中,有關分類表決的要求如果僅停留在證監會的部門規章上,它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還需要把其中的精髓部分,歸入到正在修改的《公司法》中去。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不是證監會一家的事情,必須要建立相應的法律訴訟的機制,同時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周菡徐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