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中國內地首個為個人信用征信定規的政府規章已開始實施。《上海市個人信用征信管理試行辦法》于2月1日起施行。
這一《試行辦法》共8章33條,所稱個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設立的征信機構,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并根據用戶要求提供個人信用信息查詢和評估服務要求的活動。
該《辦法》對可以采集和禁止采集的個人信用信息的具體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征信機構開展個人信用征信要“尊重個人隱私”,不得采集下列個人信息:與個人信用無關的信息;民族、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體形態、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個人受到歧視的信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這一《辦法》規定,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時,應當征得被征信個人的同意。不過,征信機構采集有關個人在信貸、賒購、繳費等活動中形成的不良信用等個人信用信息除外。
到目前為止,上海是全國惟一獲準開展個人征信業務的城市,自2000年6月28日建立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以來,上海已采集了約350萬市民的個人信用記錄,累計出具個人信用報告84萬份,如今平均每4名上海人中就有一人擁有個人信用檔案。(柯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