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3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2月4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開庭審理榮成海達造船公司訴國家海洋局行政處罰決定案。報道說,這是國家海洋局首次應訴行政案件。
2003年11月28日,國家海洋局作出處罰決定,認定榮成海達造船公司非法占用海域57.02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管理法》有關規定,責令其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罰款51.318萬元。
榮成海達造船公司不服,訴至法院稱,自己的填海行為發生在2001年3月至12月之間,這從其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竣工報告、結算協議中可以得到印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從2002年1月1日才生效,榮成海達公司的填海行為此時早已完成。因此,國家海洋局不能依據后生效的法律對法律生效之前的行為進行處罰。
另外,榮成海達公司表示,填海后,該公司在新生成的土地之上建造了船臺,前后共投資三千多萬元人民幣,船臺建成后已發揮了較好的經濟效益,且上述投資均是山東省政府扶持的貼息銀行貸款。然而國家海洋局卻不顧這些客觀事實,強令榮成海達公司退還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如果真要執行這一行政處罰決定的話,榮成海達公司還要再付出三干多萬元人民幣,而原告自身實在無力承擔這筆費用。事實上該海域根本無法恢復原狀,如果拆除現有設施還將造成周邊海域大面積的污染。因此,國家海洋局的處罰決定根本就是無法實施的。(張博、郭京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