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五日電(記者曾利明)國家衛生部今天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職業病診斷機構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的相關規定,按照職業病目錄和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職業病診斷工作。《職業病防治法》實施前已鑒定的病例不再重新鑒定。
通知提出,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已獲得批準證書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要強監督檢查,檢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要注銷其資格。對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規定做出的診斷結論,視為無效診斷。
通知稱,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如實提供既往診斷活動的資料。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時,應當按照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有關規定申請鑒定,在沒有新的證據資料時,不應重新申請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