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9日電 上海證券報報道說,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18日簽署第17號證監會令,公布了《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券商將可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試行辦法》規定了三種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形式,包括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又分為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兩種。
對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試行辦法》從凈資本、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需具備規定的條件,并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證券公司申請從事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更高的要求。根據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較大的特點,中國證監會將從嚴選擇資質好、管理嚴、有信譽的證券公司為試點單位。
《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它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但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它推廣機構的客戶。
《試行辦法》還對證券公司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防范問題作了規定,包括:對客戶的條件、委托資產的最低金額和業務推廣方式進行限定;確立強制性的客戶資產第三方托管制度,以有效防止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產及從事其它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重申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作出保本、保底承諾的法律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組合投資比例進行了明確規定,嚴格限制關聯交易行為。
《試行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防范風險為中心,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進行規范,積極穩妥地推進證券公司的業務創新。該辦法共分六章七十三條,分別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和資格、基本業務規范、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托管、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據悉,中國證監會正在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文件,并將于近日發布,明確參與試點工作的證券公司在誠實信用、規范運作、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控制風險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對已開展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公司按照《試行辦法》進行規范;對試點工作提出持續、有效的監管要求。(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