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官方媒體報道,今后一個時期,中國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按照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的總體部署,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夠適應新時期黨的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需要的中國特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
據新華網報道,全國紀檢監察法規工作會議7日在北京閉幕。中央紀委副書記夏贊忠在會上指出,這個體系可以簡述為:以憲法和黨章為依據,由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和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或認可,包括其他有黨內法規制定權或國家立法權的黨組織、地方人大、行政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有若干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門類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規、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的統一整體。
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亦日指出,這一體系將大致包括三大法律制度規范和十個法規制度門類。
三大法律制度規范即:關于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法律法規中關于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規范;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黨內法規及其他黨內法規中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規范;從中央到基層的黨的組織、行政機關和其他單位制定的關于反腐倡廉的制度規范。
十個法規制度門類包括:1、黨風廉政和反腐敗法規制度總類,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行政監察法》等;2、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和其他行為規范方面的法規制度;3、查辦違犯黨紀政紀案件及其他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規制度;4、處理違犯黨紀政紀的黨員和國家公務員方面的法規制度;5、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方面的法規制度;6、監督制約和從源頭上預防、治理腐敗工作方面的法規制度;7、反腐倡廉宣傳教育工作方面的法規制度;8、紀檢監察職能、組織機構建設、內部監督方面的法規制度;9、與國(境)外有關機構進行反腐敗協作方面的法規制度;10、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以及地方各級黨的組織、行政機關的有關法規制度。
這位負責人強調,在這個體系中,除國家法律體系中關于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規范應當由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議之外,其他兩部分都應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范圍,有的需要紀檢監察部門直接起草制定,有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起草制定,有的需要向黨委、政府提出建議由黨委、政府制定。(來源:新華網,記者:孫承斌、鄒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