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三日電(記者翁陽)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河北省法院干部岳某訴司法部向其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行政訴訟一案,作出維持司法部去年九月向岳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行政行為之判決。
據介紹,該案是二00二年中國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后,當事人對司法部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首起行政訴訟案。
據了解,司法部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證書頒發對象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在報名時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該證書人員可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工作。而B類證書頒發對象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在報名時僅具有法律大專學歷的人員,取得該證書的人員在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前僅可從事律師、公證員的工作。
法院審理查明,岳在通過二00二年首次中國國家司法考試前,已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瓶荚。此外,他還曾取得另外兩個專業的大學?茖W歷,擁有河北省教委頒發的《跨類別雙?飘厴I證明書》。
司法部依據岳在報名時僅具“法律大!睂W歷之事實,向其頒發了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岳不服,以河北省教委及人事廳制定的關于“跨門類取得兩個?飘厴I證書的在職人員,均從取得第二專業畢業證書之月起,享受本科畢業生待遇”的規定,將司法部訴至二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司法部將給其的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變更為A類。
二中院審理認為,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在規定報名以及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條件時,亦應執行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而河北省教委、河北省人事廳制定的《關于取得跨門類兩個?飘厴I證書人員享受本科待遇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文件僅系河北省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地方性規范性文件,其適用范圍應限于河北省行政區域。
據此,二中院判決維持司法部向岳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行為。對此判決結果,岳表示要提出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