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日電 日前,中國銀監會決定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那么,與以前相比,調整后的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權限主要有什么變化呢?銀監會新聞發言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發言人就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答記者問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什么制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答:為適應加入世貿后新形勢需要,提高審批效率,支持銀行業務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曾于2002年初以下發通知形式,對商業銀行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進行了調整。之后,根據國務院簡化行政審批的決定,人民銀行又于2002年和2003年初分兩批取消了銀行部分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大多數新業務的審批、備案事項。但是,盡管采取了上述改進措施,現行銀行市場準入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加上此次銀行業監管體制調整后,監管力量更為集中和專業化,有必要也有可能加以調整,以滿足大家的需要。
問:與以前相比,調整后的新設分支機構審批權限主要有什么變化?
答:根據現行規定,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要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按照以前做法,在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環節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責任制劃分的權限,按照“下管一級”的做法,對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籌建和開業進行兩次程序和環節都相同的審批;二是對監管部門內部由哪一級監管單位受理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申請又沒有明確規定,造成申請的報送和審批環節較多,影響了審批效率;三是按照“誰審批、誰發證”的金融許可證管理原則,由上級審批機關負責許可證的發放與管理,造成大量銀行分支機構異地領取、換發許可證。
例如,按照以前的做法,如果一家銀行設立分行,籌建申請首先由當地銀監分局受理,經初審后報上級銀監局審核,再報銀監會審批,開業申請也須經過同樣的程序,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頒發,審批程序重復繁雜!稕Q定》簡化了上述審批程序,即明確籌建申請及審核、開業核準和許可證頒發均由銀監局或直屬分局辦理。銀行設立支行級機構的審批程序也做了相應調整。
以上調整大大簡化了銀行新設機構的審批程序,基本實現屬地化管理,既提高了監管效率,又節約了銀行成本。
問:為什么取消了對銀行部分新業務的審批或備案?
答:《決定》取消了中外資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審批或備案,主要目的是簡化行政審批,提高銀行業務創新積極性,支持銀行業務發展。需要說明的是,放開部分新業務的審批并不意味著銀監會放棄對銀行開辦新業務的市場準入。本次取消審批或備案的業務都是市場需求大、銀行業能普遍開展、風險能有效控制的業務。我們對按現行政策法規需要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業務,仍按相關規定辦理。
問:根據《決定》,各銀行的分支機構經上級行授權即可開辦新業務,是否不僅限于此次取消審批或備案的業務?
答:是。《決定》進一步強調了一級法人審批原則。對銀行增開新業務,銀監會按照一級法人管理的原則并視業務性質予以審批或備案,其分支機構經上級行授權即可增開相關業務,僅須在開辦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即改變了以前銀行分支機構只能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并接獲回執后才能開辦業務的要求,改為事后報告。這一方面減少了行政許可環節,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賦予商業銀行開辦業務的自主性,同時也加強了銀行內部授權管理的責任。
問:《決定》放寬了對銀行機構內部作平行調動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的限制,請問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在一家機構內做同級職責平行調動,若已經過任職資格審核,就表明實際已經具備擔任擬任職務的能力,沒有必要重復勞動!稕Q定》將以前此類平行調動的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備案要求改為事后書面報告,同時將提交離任稽核報告的時間明確為可在離任后一個月內,提高了靈活性,也更符合實際情況,便于銀行對風險的及時控制和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