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將于4月1日正式生效。作為香港最重要和最全面的證券法例,該條例的出臺標志著香港證券市場將發生一系列監管變革。為闡釋這一新證券條例的主要特點,香港證監會主席沈聯濤29日以發表“香港家書”的形式給以簡要說明。
據新華社報道,沈聯濤表示,新法例整合和革新了10條現行相關的條例,可讓市場有足夠的發展空間,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全面和更有力的保障;新條例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的特點:
特點一:實行“雙重存檔規定”。證監會將成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監管機構,上市或申請上市的公司所有向港交所呈報的資料,都必須同時呈報證監會。如有人披露虛假或誤導資料,證監會會展開調查,并可能提出刑事檢控;假若新申請上市公司提供不足或誤導的資料,證監會有權拒絕該公司的申請。
特點二:股東權益披露更透明。新條例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東需披露的持股量的界線由10%降到5%,申報期由5日減至3日。從而使投資者更快地知道更多主要股東和公司董事的持股量轉變情況,以便正確評估對該公司的投資策略。
特點三:新成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該機構將以民事途徑處理包括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散布虛假和誤導性資料等行為。可指令違規者交出所賺取的利潤,也可對涉及失當行為的人士提出刑事檢控,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或罰款1000萬港元。
特點四:引入個人民事訴訟權。當投資者因市場失當行為或因誤信虛假信息而蒙受損失,將有權向作出有關失當行為或發出有關信息的人士提出訴訟。而審裁處作出的裁定,將可在個人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
特點五:加強對中介人的監管。引入對中介人更具成本效益的單一發牌制度。同時證監會將對違規的中介人作出更為靈活的紀律制裁,除了可暫時吊銷或撤消持牌人部分業務的牌照,更可對違規者作出高達1000萬港元的罰款。此外,違規的銀行證券業務的前線和監管職員也會受到紀律處分。
特點六:新的投資者賠償安排。以新的單一的“投資者賠償基金”取代現有的賠償計劃。新計劃將每名投資者分別就買賣證券和期貨合約的賠償上限定為15萬港元,讓投資者能預先知道一旦其中介人失責時可以獲得的賠償。而保障范圍也將擴大至非交易所參加者、銀行和證券保證金融資人。
特點七:采取適當制衡措施。成立一個由法官任主席,并全職獨立運作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以確保證監會在履行職能的同時也需向公眾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