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7日電 據中國證監會網站消息,證監會今日發布新規規范保薦制度,《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7號——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將于4月1日起實施。
《發行保薦人編報規則》要求保薦機構除了就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發表意見外,還要求保薦機構全面說明盡職推薦發行人的主要工作程序,詳細說明發行人主要問題及解決情況,并充分揭示發行人面臨的主要風險。
兩新規全文如下:
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7號
——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的報送行為,加強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水準,根據《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所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
第三條 發行保薦書是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也是評價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是否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書中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保薦機構的推薦結論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
第五條 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是發行保薦書的輔助性文件。保薦機構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全面記載盡職推薦發行人的主要工作過程,詳細說明盡職推薦過程中發現的發行人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情況,充分揭示發行人面臨的主要風險。
第六條 凡是對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或者風險,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均應予以充分關注和揭示,并詳盡、完整地陳述分析,就主要問題的解決情況予以說明。
第七條 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必須建立在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經營狀況及其面臨風險和問題的基礎之上,并具備相應的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支持。
第八條 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開頭部分應當載明,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是否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出具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并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 保薦機構報送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后,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影響本次證券發行條件的,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對發行保薦書和發行保薦工作報告進行補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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