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事示意圖

砸中小羅森腦門的鐵條
拇指粗細的扣件飛進陽臺,正中在母親懷抱中熟睡的嬰兒。2007年10月21日18時左右,民工羅宣勇在家中遭遇飛來橫禍,一根不明來歷的扣件砸在只有3個月大寶寶的腦門上,寶寶命懸一線。嬰兒的父親認為,砸中寶寶頭部的扣件,是從對面的工地上飛來的,遂以寶寶作為原告人,自己作為法定代理人,將承建該工程的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賠各種費用共計552947.9元。昨日(11月19日),南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小羅森被鑒定為三級傷殘
現在,受傷的小寶寶羅森已經1歲零2個月了,但他也許注定以后都不能像其他小朋友一樣玩耍了:2007年11月15日他出院回家康復療養時,出院的診斷為:左顳頂枕部硬膜下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顳頂骨、左頂骨骨折,雙側顳頂部頭皮血腫,醫生告知羅森的父母,小羅森外傷癲癇有再發可能,智力及運動功能可能有影響。半年過后,小羅森雖然個體長大了,但智力明顯低于同齡兒童,左手左腳也明顯小于右手、右腳,出且出現運動障礙。2008年9月1日,小羅森的父母將小羅森送到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進行醫學檢查,同時,委托重慶市法庭科學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護理依賴程度和后續治療費等司法鑒定,其檢查結果為:原告目前遺留腦組織廣泛軟化萎縮,異常腦電圖,左側肢體無力,左上肢肌力三級,左下肢肌力三到四級。司法鑒定結果為:傷殘等級三級,護理依賴為需要一人完全護理。
庭審焦點:傷人扣件來自何方
昨日9時,庭審正式開始。審判長指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損害結果,是否是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行為所致。整個庭審過程,也始終只圍繞這個焦點展開。
在舉證質證階段,原告方出示了第一份證據,警方的接警、出警記錄。以此來證明,事件發生后,原告羅森的父母在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報案,同時證明,警方在事件發生后,在現場作了勘驗。被告方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持異議,但被告方認為,事件的發生,不是他們造成的,與他們無關,因此,不予質證。
隨后,法官宣布證人出庭作證。第一名證人羅某,是羅森父親羅宣勇的老鄉,住在羅宣勇的隔壁。他證實,事發時,羅森的媽媽抱著羅森,他站在旁邊,大家在聊天。突然,他聽到“忽”的一聲,感覺一個東西在墻壁上彈了一下,緊接著就掉到陽臺下了。然后,羅森的媽媽就開始大聲哭,他們大家圍上來,就看見羅森受傷了,最后大家在陽臺下找到了一個扣件,大家判斷,就是這個扣件砸中了羅森。
庭上激辯“物理學”
緊接著,被告方律師出示了一份調查筆錄,被調查人是南明區建筑施工管理站副站長張某。在這份調查筆錄中,張某稱,事故發生的次日早晨,他們便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勘驗。經過調查,在建工程距離事故發生點的距離大概為45米左右、斜度為30度左右,從物理學及他們工作幾十年的經驗,在建工程的材料,不可能打到受害者所處的位置。且該工程的防護棚和防護網及所有防護安全設施,均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在質證的最后階段,原告方向法庭展示了由他們制作的羅森受傷的平面示意圖及扣件飛行過程的示意圖等幾張圖。原告方律師稱,根據光學原理,入射角應該等于出射角,并處于法線兩側,位于同一平面上。根據這個原理,按羅森當時所處位置及扣件砸在墻上,最后所處位置,他們推斷出,扣件來源的方向,就是施工工地的大樓。原告方在法庭上很詳細講解了他們推測的過程。
調解不成,法院擇期宣判
對此,被告方辯稱,首先,原告方是根據光學原理進行推測,但很顯然,扣件不是光線;其次,原告方的圖紙是自己繪制的,并不具備專業的鑒定資質。
因該案無法達成調解,審判長最后宣布,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等八種情況,由被告方承擔舉證倒置責任。該案是否在此范疇內,將由法庭界定。該案將擇期宣判。(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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