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規范處理“醫鬧”事件,確保廣大人民群眾有序就醫,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日前,(云南)省公安廳、衛生廳共同制定下發《處置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工作方案》。
《方案》明確,有下列11種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高價倒賣醫療機構掛號憑證的;聚眾占據醫療機構或醫療辦公場所,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嚴重干擾正常醫療秩序的;侮辱、威脅、圍攻、毆打醫務人員或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嚴重影響醫務人員正常工作的;在醫療機構內外掛橫幅、設靈堂、燒紙錢、擺花圈、貼標語、發傳單的;利用封建迷信擾亂醫療機構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的;偷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以及患者財物的;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或以尸體相要挾,經勸說無效的;搶奪患者、他人或醫療機構醫療文書,以及與醫療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如藥品、衛生材料或醫療器械等),經勸說無效的;在醫療機構內進行“醫托”違法活動,欺騙患者的;涉及社會黑惡勢力,發生打、砸、搶、燒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方案》要求,“擾醫”事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和轄區派出所要負責組織警力按照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原則,提前介入,積極處置,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各級醫療機構要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盡可能減少醫療糾紛,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及時與公安部門溝通,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妥善處理好“擾醫”事件。
《方案》還明確,醫患雙方選擇協調處理的,應當遵守如下規定:雙方協商應當遵循自愿、依法、實事求是和有效的原則;應當在醫療機構指定的地點協商;參與協商的雙方人員各不超過3人,并有代表本方處理醫療糾紛的有效證明;雙方協商應當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進行。(劉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