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省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出臺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辦法》。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行生育保險制度缺陷愈發凸顯,存在統籌層次低、保障項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等問題。為此,擬通過地方人大立法,提升生育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高保障水平。今年3月,我省有關部門起草了《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生育保險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并報送省政府立法審查。昨天,《條例》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
繳費費率 不超過月工資總額的1%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不超過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費率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并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在繳費基數方面,《條例》規定,繳費基數以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實際月工資總額低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其月工資總額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本人實際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津貼 不低于產假期間工資
《條例》作出規定,一是將生育津貼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列支項目。《條例》將生育津貼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并明確從業人員享受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發放工資;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工資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二是生育津貼發放權限。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確定的產假期限,女職工產假為90天。但是,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根據《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額外增加的3個月產假期間的待遇應予保障。考慮到基金的支付能力,《條例》規定,女職工享受本省增加的3個月產假期間,不享受生育津貼。但為了保障其合法權益,《條例》同時規定,女職工依照《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享受的增加3個月產假期間,其工資可由原渠道發放。
三是規定了生育津貼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確定的產假期限和本省職工工資水平,《條例》明確了生育津貼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范圍為:用人單位女性從業人員生育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的;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支付標準為:從業人員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前12個月生育保險費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
生育險待遇 生育費用可全額支付
《條例》規定,一是增加了生育保險基金列支項目。現行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僅包括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而國家規定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因此《條例》增加了生育津貼這一列支項目。二是提高了生育醫療費用基金支付比例。現行辦法規定,參保單位女性從業人員妊娠期、分娩期和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按80%支付。為提高支付比例,《條例》規定,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三是擴大了享受待遇的主體范圍。為增強制度的吸引力,并參照《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條例》規定,夫妻雙方只有男方參加生育保險的,其未就業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貼之外的生育保險待遇。四是明確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圍。《條例》規定五種情形不予支付: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計劃生育規定的;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規定的;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發生的;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按照國家或本省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溫馨提示
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停止享受生育險待遇
《條例》規定:應當參加而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參加后中斷繳費,且累計繳費不足12個月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或者累計中斷繳費6個月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恢復繳費后,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從恢復繳費當月起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累計中斷繳費6個月的,從恢復繳費當月起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海南經濟報 陳敬儒 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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