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說是醫院誘導患者作流產手術,另一方說是基于患者同意,這到底孰是孰非?昨日(12月24日),集美區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及身體權。
案件:先后到三醫院檢查治療
今年2月25日,20歲的陸小姐身體不適,到廈門市甲醫院做超聲檢查,報告單載明:“宮內早孕……”
為安全起見,兩天后,陸小姐又來到乙醫院就診,醫生診斷是:早孕(6周左右);宮頸Ⅱ度糜爛……
當天,陸小姐接受了治療及無痛人流手術。之后,又先后3次在這家醫院進行治療及清宮手術,共花費醫療費2400多元。
但是,病情沒有治愈。在接下來一個月里,陸小姐又分別到甲、丙兩醫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藥費近1000元。
激辯:是否誘導流產
“一名王姓醫生為增加醫院收入,竟然說在這種情形下不能要孩子,否則小孩會殘疾。”陸小姐說。
事后,陸小姐將乙醫院告上法庭,訴稱自己到乙醫院作產前咨詢及婦科檢查時,對方竟誘導患者作無痛人流手術,在患者并未簽字同意的情況下,又擅自為患者做了手術。術后10多天內,患者創口持續流血,在沒有適用麻醉劑的情況下,不得不忍痛進行二次手術。
陸小姐稱,醫院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使她的身體及精神受到極大的傷害,故訴求醫院支付自己醫療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其中,精神損害賠償金9萬元。
“王醫生并未誘導患者做人工流產手術。”乙醫院則辯稱,醫生為陸小姐做的人工流產手術是患者本人的要求,而且醫生也無法擅自做手術。此外,二次清宮在醫療常規上是允許存在的。
庭審:不屬于醫療事故
在審理過程中,乙醫院申請對這起人流手術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認為,醫院對患者“早孕”診斷明確,也不屬于醫療事故,但診療過程有些操作中違反常規:病歷未記載患方要求人工流產的意愿,手術前也未履行書面告知手續,而且是在陰道炎癥期進行手術……
集美區法院認為,乙醫院對陸小姐施行人流手術,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鑒定書的意見也表明其中存在明顯過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權及身體權,陸小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支持,根據具體案情酌情支持8000元。
最終,法院一審判令乙醫院支付陸小姐合理損失共9500多元。(陳光豪 文弈 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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