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已歷經兩次訴訟,但在南開越洋看來,公司與漢王科技(002362)之間的著作權糾紛,還遠沒有到結束的時候。
通過漢王科技招股意向書可以看到,早在2002年,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下 《RTK軟件許可協議》。之后,漢王科技在多款產品中集成了南開越洋享有著作權的兩款軟件,但南開越洋認為,漢王科技未經許可,超授權范圍將該兩款軟件大量復制到其他軟件產品中進行銷售,侵犯了南開越洋的軟件著作權。
隨后南開越洋提起訴訟。今年1月8日天津市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雙方的糾紛應受《RTK軟件許可協議》有關仲裁條款的約定,由香港仲裁中心進行裁決。
對此,南開越洋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我們已通知漢王科技,香港仲裁即將啟動。但在招股意向書中,漢王科技只字未提香港仲裁的有關事項,有意地隱瞞了這一重大糾紛和風險。”南開越洋人士還表示,其索賠金額加上律師費、訴訟費,合計高達5000萬元。而漢王科技法務部門人士昨日 (2月4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們肯定沒有侵權。”
糾紛起源
8年前簽訂軟件使用許可協議
事件源起于2002年4月,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訂了《RTK軟件許可協議》。南開越洋介紹,協議簽署后,南開越洋允許漢王科技在三款產品中使用“世界領先的文字識別 (OCR)技術”,此后該協議于2006年終止。
協議終止后,南開越洋又與漢王科技的子公司“漢王制造”簽訂了協議,漢王制造同樣獲得了在三款產品中使用南開越洋OCR技術的權利。在2002年至2006年、及2006年至2009年間,漢王科技與漢王制造分別按每年約1萬份產品的數量,向南開越洋支付技術使用費。
雙方此后發生的糾紛,即源于南開越洋認為漢王科技超范圍使用了這項OCR技術。根據南開越洋的調查,漢王科技在原許可協議標以外的幾十款產品中,使用了南開越洋的OCR技術,并以每年幾十萬份的規模,在國內市場上制造、傳播和銷售。“未經授權,在多達66款產品中使用南開越洋的OCR技術,其中絕大部分產品超出了雙方簽署的任何一版技術許可協議,同時將南開越洋的OCR技術放入漢王科技的某些產品,并轉授權給其他廠商。此外,又將南開越洋技術放入許可協議之外的漢王科技OCR軟件工具包之中,并將該工具包轉授權給其他軟件廠商開發、復制、銷售和使用。”南開越洋人士向記者列舉道。
兩次訴訟
“由香港仲裁中心裁決”
2009年6月,南開越洋就軟件侵權糾紛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訴訟,認為漢王科技未經許可,將南開越洋擁有著作權的兩款軟件復制到軟件產品中,進行銷售并許可他人銷售,此舉侵犯了南開越洋的軟件著作權。而被告漢王科技則在答辯期內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按照南開越洋與漢王科技簽訂的《RTK軟件許可協議》中的相關約定,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仲裁。
“按照當初簽訂的協議,我們可以選擇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依據香港法律,追究漢王科技在6年間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南開越洋人士向記者解釋。
記者得到的法院判決書也顯示,天津市一中院審查后認為,漢王科技與南開越洋之間簽訂的《RTK軟件許可協議》自2006年4月就已經終止,漢王科技與南開越洋之間不具有合同關系,因此天津市一中院即為侵權地法院,具有對該案的管轄權,對漢王科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支持。漢王科技不服此判決,隨后向天津市高院起訴。
天津市高院終審判決書顯示,雙方簽訂的《RTK軟件許可協議》中第17條“最高法律及司法權”約定,“本協議受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約束,并按照香港法律來解釋。一旦發生任何有關該協議的起訴或訴訟,須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尋求仲裁,或由香港仲裁中心裁決,協議雙方明確表示服從該判決。”
據此,天津市高院認為,本案中南開越洋主張的侵權行為,即將RTK集成到多款應用軟件中并大量復制、銷售、傳播及許可他人使用,是雙方當事人在履行 《RTK軟件許可協議》基礎上形成的,因此該案是與《RTK軟件許可協議》有關的爭議,應受到協議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天津市高院依次撤銷了天津市一中院的裁定,駁回了南開越洋的起訴。
爭執焦點
南開越洋:隱瞞糾紛誤導股民
漢王科技在首發招股意向書中表示,漢王科技與漢王制造均嚴格執行了相關協議,未發生侵權行為,并且漢王科技、漢王制造均已嚴格按照協議向南開越洋支付軟件授權費,不存在違約行為。漢王科技稱,自2009年4月起,公司已開始全面使用自主研發的英文識別核心技術,替代與南開越洋的簽約軟件產品,因此,該項著作權糾紛不會對公司未來產品的生產銷售產生不利影響。
但在南開越洋看來,雙方的糾紛并沒有結束,并且漢王科技招股意向書中,隱瞞了雙方的糾紛正在移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事實,“有誤導股民和券商之嫌。”“在天津市高院的裁定后,我們已經兩次通知漢王科技將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在香港提起具有強迫性的仲裁。雙方也都知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采用的香港法律和聯合國仲裁規則,例如侵權訴訟時效為6年,而不是內地的2年,因此案件根本沒有停止。”南開越洋人士稱。
另外在南開越洋看來,“即使采用內地的兩年追溯期,南開越洋在天津市一中院的侵權賠償要求,估算也高達4700萬元人民幣,加上律師費、訴訟費、訴求額高達0.5億元。”
“我們已經在2010年1月正式通知漢王科技,香港仲裁即將啟動。”上述南開越洋人士告訴記者。
漢王科技:我們沒有侵權
“我們嚴格執行了合同,按時支付了費用,肯定沒有侵權。”2月4日,漢王科技法務部門人士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他們的指控不是事實。對于這件事情,我們已向監管部門做了匯報,也相信法院的判決,公司會在適當的時候,公布事實真相。”上述法務部門人士向記者表示。漢王科技招股說明書也顯示,公司所有發起人股東承諾,如因與南開越洋之間的軟件著作權糾紛,公司需承擔賠償責任,將由所有發起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對漢王科技的損失進行足額補償,因此不會在經濟上對漢王科技造成損失。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