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我國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將有法可依,如果擅自處理電子垃圾,最高將罰款50萬元。昨天上午,記者從環保部污染防治司了解到,按照新出臺的條例,對于沒有取得電子垃圾處理資格,擅自從事處理活動的,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據介紹,電子垃圾已經成為我國新型垃圾的主要類型,近年來增長迅猛。該條例的實施對于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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