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4日電 公安部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于本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定,上海、廣州、深圳、佛山先后公布了當地道路電子眼分布及各自的抓拍違法類型。《澳門日報》13日發表社論說,公安部之所以修訂這一《規定》,就是要將交警部門從“以罰代管”、“以罰代教”的管理方式中解放出來,以更公開的執法和更人性化的服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這是值得肯定的。
社論摘錄如下:
公安部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于本月一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規定,上海、廣州、深圳、佛山先后公布了當地道路電子眼分布及各自的抓拍違法類型。公安部之所以修訂這一《規定》,就是要將交警部門從“以罰代管”、“以罰代教”的管理方式中解放出來,以更公開的執法和更人性化的服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這是值得肯定的。
現實中,一些地區道路電子眼大部分未經檢測和年審長期違規“服役”,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財政部門更將罰款按一定比例返還給交管部門,甚至還一度出現“投資電子眼生意”,電子眼成為名副其實的創收工具。電子眼頻頻“誤拍”,產生莫明其妙的罰單,如很多地方的交通標志不明顯甚至失落,限速標志不清楚,道路箭頭新舊重疊,右拐路口紅燈限行標志太小等。不少司機就是這樣不明不白地收到罰單的。這類“偷窺式”的處罰方式,引起車主及司機們的極大怨恨和強烈不滿。
交警暗中執法到底合不合法,是不是必須的,一直以來備受人們關注,既是執法,就應該在明處,才能起到懲治和樹立法律威信的作用。在某些特殊路段限速,本意是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但在某些地方及其官員手中,測速、控速根本不是為了確保交通安全,而是為了創收,為了自家的奬金,于是交通測速攝像頭成為一些人發家致富的工具。交警暗中執法并非為了維護法律,更多的是個人甚或是單位為罰款而罰款,有的甚至長期“駐守”在容易違反交通規定的高發路段,這也正是公眾對交警“暗中執法”行為反感的主要原因所在。
警察的道路電子眼本是治理現代復雜的交通體系的有效高科技手段,但是出于執法不能堂堂正正,反而采取偷偷摸摸手段,被民眾認為是“暗算求財”,不但影響到交警的執法形象,也影響到民眾對法治的尊重。
多年來,為對抗警察的道路電子眼,許多司機采取許多方法。包括出租司機們收集罰單,用各自的罰款經歷拼湊出民間版的電子眼分布地圖。不少車主則通過在交通、旅游等論壇上發帖,特別針對交警增設的流動電子眼出沒規律,匯集各自的躲避電子警察的經驗。而應運而生并在近幾年來大行其道的自動報警提示的“電子狗”,更是司機對付電子眼的“利器”。
更有甚者,在司機與電子眼“貓捉老鼠”的游戲中,還發展到對交警執法態度的逆反心態。部分司機由于擁有民間版的電子眼分布地圖后,在沒有電子眼監控路段,反而更加有恃無恐,不斷超速越線來發泄心中不滿。
執法者應是正義、公平和規則的象征,執法人員本身需要人民的監督。民眾要求公開這些道路電子眼的分布,就是要加強對交警部門的執法監督,防止交警部門為了部門利益而采取“請君入甕”式執法,這也是道路使用者對自身權益的合法保護。因為,設置道路視頻監控和電子眼,并非只是為了罰款、處罰,而是為社會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透明執法既可看出執法部門的執法態度,更有助于讓道路使用者及社會大眾養成遵守交通法規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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