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5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布《戒毒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7月9日前,通過信函和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方式提出意見。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戒毒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戒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公安、司法行政、衛生、民政等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功能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強制隔離戒毒工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并將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負責自愿戒毒的監督管理,對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的醫療服務給予技術指導和必要的支持,并根據本行政區域戒毒醫療服務資源、吸毒人員分布狀況和戒毒治療的需求,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總體設置規劃。
第七條 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衛生、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調查結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入學、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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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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