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就發布這一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兩高”負責人說,淫穢電子信息的泛濫蔓延,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敗壞社會道德風尚,誘發違法犯罪。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了《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呈現出新形式、新特點,此前一度得到有效遏制的淫穢電子信息犯罪,又在手機網絡中泛濫。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解釋(二)》,厘清了網站建立者、直接負責的管理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聯盟、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各方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犯罪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回答“《解釋(二)》如何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問題時,負責人說,為嚴厲打擊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犯罪,進一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解釋(二)》規定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解釋》規定的基礎上下調一半,進一步加大了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解釋(二)》還對“淫穢網站”作了界定,即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網站,是淫穢網站。實踐中,網站包括多個網頁、欄目、頻道或者版塊,不宜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穢電子信息就認定整個網站為淫穢網站,而應結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從事的活動加以認定。
談到《解釋(二)》對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的促進作用,“兩高”負責人說,對于凈化網絡環境,推動互聯網行業蓬勃、有序、良性、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其一,《解釋(二)》依法打擊的是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從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活動的淫穢網站,對于那些管理規范、經營合法的網站,不但不會做出任何限制,還要加強保護。
其二,《解釋(二)》的實施能有效地切斷網絡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背后的利益鏈條,促進電信業務經營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廣告商、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公司、企業依法履行監管、審查職責,落實好“誰經營誰負責、誰接入誰負責、誰收費誰負責”的管理責任。
其三,《解釋(二)》的實施能最大限度地發揮互聯網行業服務社會、促進發展的積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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