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公共利益的確是很難界定,剛才我們聽了王教授對公共利益的看法。接下來我們再連線一位專家,他是來自于中國人民大學的王軼教授,王軼教授是《物權法》的起草者之一,同時他也參與了12月16號,國務院法制辦組織的那次關于拆遷條例的研討會。
王教授,您好。
王軼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你好,董倩。
主持人:
剛才我們說到什么叫公共利益,您怎么定義公共利益?
王軼:
在利益分化和價值取向多元的社會里邊,公共利益本身是什么,在我看來不是最主要的問題,最主要的是決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是什么,我自己一直有這樣的一個想法,我們必須要強調在決定公共利益的過程中間,必須要吸收公共的參與,在征收的決定做出以后,對征收決定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允許被征收人提出質疑,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尋求相應的司法救濟,這是最關鍵的。
主持人:
我們之所以關注公共利益,是因為出自公共利益之名的話,可以強制性地進行征收。如果出自商業利益的話,能不能對被拆遷人進行強制性的征收呢?
王軼:
就像剛才錫鋅教授已經談到的那樣,我想拆遷條例的修改,必須要在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與推動社會健康有序發展之間,找到一個最妥當的均衡點,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雖然我們不能說商業利益一定不是公共利益,但是我們可以說商業利益一般都不是公共利益。所以從這個角度出發來考慮的話,一般進行的商業性開發,恐怕很難歸入到公共利益的范疇之內,在這樣背景下當然也就不能進行征收拆遷,因為《物權法》41條第一款說得非常清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才能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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