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些醫生反映深圳市社保局“釣魚執法”,執法人員假扮患者引導醫生看病,并以不核對醫保卡為由,對醫生進行處罰。但社保局卻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暗訪。(11月16日《齊魯晚報》)
“釣魚執法”的概念外延正在受到極大沖擊——怎樣的行為算是“釣魚”,怎樣的行為算是可以被接受的“暗訪”,社會認識似乎仍然非常模糊。此前央視曝光北大第一醫院“非法行醫”事件,北大醫院堅決認為央視報道失實,并且嚴厲指責央視記者在扮作患者進行暗訪時涉嫌“釣魚”。但多數人認為這屬于正當的新聞暗訪,是輿論監督的正常手段。
那么,是不是說,涉及對象是老百姓就是“釣魚”,涉及對象是公共權力部門就是“暗訪”?或者對已經發生違法事實的取證稱為“暗訪”,主動引誘出違法行為則成為“釣魚”?我嘗試著從這些角度來劃定“釣魚”與“暗訪”的區分,卻發現終究都是徒勞。
深圳市社保局通過醫生是否核對醫保卡來判定是否違法,似乎有“主動引誘”的成分,從手段上,社保局的取證手法存在爭議;從結果上,糾正一些醫院的錯誤做法又無可厚非……
一個合理有效的制度,要既能糾正錯誤,又要保持手段上的正當性。我國長期來在制度設計方面對于執法手段的研究非常缺乏,這種滯后成為執法上的突出矛盾。再多的口水與板磚,都代替不了法律上構筑的邊界,隨著“執法手段”的概念被社會廣泛關注,急需有關部門來回答這個命題,清清楚楚地告訴大家,什么是釣魚,什么是暗訪。 (畢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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