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規定,一是有利于執行機關和審判機關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依法作出提請和裁定撤銷緩刑、假釋,以解決實踐中撤銷緩刑、假釋難以操作的問題;二是有利于對緩刑、假釋考驗期內的罪犯形成必要的制約,保證執行順利;三是有利于執行機關對緩刑、假釋罪犯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問:對罪犯的暫予監外執行,《意見》有哪些規定?
答:《意見》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監外執行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主要內容:
一是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適用收監執行(除病情痊愈外)的幾種情形:(1)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2)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3)采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予監外執行的;(4)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醫療、診斷病歷材料的。
二是規定了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的程序,執行地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法院決定、監獄管理機關批準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應當及時書面建議批準、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或者接收該罪犯檔案的監獄的上級主管機關收監執行。批準、決定機關或者接收該罪犯檔案的監獄的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后認為需要收監執行的,應當制作收監執行決定書,分別送達執行地公安機關和負責收監執行的監獄。執行地公安機關收到收監執行決定書后,應當立即將罪犯收押,并通知監獄到羈押地將罪犯收監執行。對于公安機關批準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作收監執行通知書,通知負責收監執行的看守所立即將罪犯收監執行。
三是規定了在交付執行環節,對罪犯服刑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地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監所管理部門,由其指定一所監獄、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負責辦理該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監、刑滿釋放等手續。
問: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交付監外執行活動和監督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意見》對此作出了哪些規范?
答:對監外執行的檢察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實施刑罰執行監督的重要內容。《意見》第三部分對此作了規范。《意見》對檢察機關在監外執行檢察中的主要職責、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監督的方式等作出規定,以強化監外執行檢察監督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責任。《意見》綜合了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的12種情形,包括: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沒有依法送達監外執行法律文書,沒有依法將罪犯交付執行,沒有依法告知罪犯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收到有關機關對監外執行罪犯的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建議后,沒有依法進行審查、裁定、決定的;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接收監外執行罪犯,對監外執行罪犯沒有落實監管責任、監管措施的;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監外執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驗期滿,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和履行相關程序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在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監督管理過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權益的;監外執行罪犯出現脫管、漏管情況的。
問:《意見》還提出了加強監外執行的綜合治理,主要考慮是什么?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意見》提出加強監外執行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舉措,是把監外執行納入社會治安綜治考評的內容,規定了考評的責任單位,即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和人民檢察院共同做好對監外執行的考評工作。這對于強化各有關部門在監外執行中的責任,共同推動監外執行工作的依法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還強調了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作配合、齊抓共管,強化責任追究,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要求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監外執行工作中的問題。提出了社區矯正試點地區的社區服刑人員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意見和依照社區矯正有關規定執行。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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