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8日電 《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和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日前頒布實施。規范監外執行工作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檢察監督,以防止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減少重新違法犯罪,保障刑罰正確執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意見稱,公安機關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有關程序上網追逃。
意見明確,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或者采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予監外執行的,或者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醫療、診斷病歷材料的,批準、決定機關應當根據執行地公安機關建議,及時作出對其收監執行的決定。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罪犯判處管制、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罪犯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并抄送相應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交付監外執行活動和監督管理監外執行罪犯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縣級檢察院對交付所屬轄區內執行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逐一登記,建立罪犯監外執行情況檢察臺賬。
檢察機關應當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監外執行檢察,并針對存在的不同問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或者提出口頭糾正意見。
意見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以下有下列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減刑或者提請減刑不當的;對依法應當減刑的監外執行罪犯,人民法院沒有裁定減刑或者減刑裁定不當的。
意見提出,監外執行罪犯在執行期、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意見還規定了適用撤銷緩刑、假釋的四種情形。
意見把監外執行納入社會治安綜治考評的內容,要求各級政法五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解決監外執行工作中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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