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部門的協調下,上海“蓮花河畔景苑”開發商與倒覆的7 號樓業主11日召開溝通會,開發商代理律師向業主公布了倒覆樓的理賠方案:退錢或換房。業主們對賠償方案普遍表示不滿,許多業主甚至拒絕參加協調會。政府方面表示,作為第三方協調者,對今天的談判結果表示遺憾。據悉,賠償方案協調會將另定時間地點重開。(7月12日《廣州日報》)
賠償提出了兩套賠償思路:A 方案是賠錢,包括購房款、 違約金、 房屋差價;B 方案是置換,置換蓮花景苑小區其他的房子。B 方案讓倒覆樓業主置換蓮花景苑小區的其他房子,不難推理可得,同一地段、同一開發商建設的7 號樓會倒塌,其他樓未必不會。與其在蓮花景苑小區內擔驚受怕,不如選擇A 方案。
然而A 方案不僅讓購房業主時間、利益、精神上蒙受損失,對開發商開發建設存在的疏漏或問題也未起到懲戒作用。A 方案提出由開發商退還購房者已經支付的房價款本金,并分兩種情況,或按預售合同總房價款的5%支付賠償金,已付房價款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或按合同約定的房價款與預售房屋目前市場可比價格的差價予以賠償。100 萬元的房子只賠償5萬元,顯然不符合違約交付住房的合同規定,且已付房款部分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更是無稽之談,因為業主是購房而不是儲蓄。這不是賠償而是給付,開發商的賠付甚至沒有銀行貸款成本高,對開發商毫無震懾力,開發商還不偷著樂?
A 方案的另一種賠付標準是按合同約定的房價款與預售房屋目前市場可比價格的差價,但預售房屋目前市場可比價格的評估標準一時難以出臺,其中又關系到評估機構的選擇和評估結果的公正性等諸多環節,難度和不可預知性很大。
依筆者之見,上海倒樓理賠方案由開發商單方面提出,是不合理的,理賠方案必須先傾聽業主的理賠要求,在業主要求的基礎上再作磋商,這包含了對業主的尊重—— 因為開發商不可能提出自我懲罰的條款。倒樓對開發商而言,是自作自受;對業主而言,則是受侵害的消費者。有關方面聲稱不會拿出錢來賠償,但也應督促開發商在賠償標準方面拿出誠意。畢竟,市場少一個無良的開發商并無大礙,否則,讓無良開發商作出不恰當的賠償示范,將會侵犯更多的購房者利益,害莫大焉。 (卞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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