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輿論上看,民眾更關注的是31名考生名單身后的那份大名單。民眾對31名考生的成長也并非沒有同情之心,但民眾關心民族成分造假的制度漏洞能否經由此次事件而堵上。
7日18時許,重慶市招生自考辦公室發布了一份《關于對2009年高考招生中少數民族加分問題處理情況的通告》。明確表示“取消31名違規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的錄取資格”,但同時表示,在為考生更改民族成分責任人已被嚴肅處理的前提下,“不再對外公布31名民族成分被違規更改的高考考生名單”。其理由是“鑒于31名考生系青年學生,其中大多數系未成年人,為依法保護未成年人,本著‘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和有利于青年學生成長的原則,故不對外公布!(據7月7日新華社報道)
我們愿意相信“重慶市的態度是堅決的,調查是認真的”,對所公布的違規人員的處理也是適當的,但是,把“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和愛護”作為信息不公開的理由,值得商榷。
依未滿6周歲不得入讀小學的規定,高考生在經過12年的學習之后,應該多數均已超過了18周歲。難道這31名考生都是跳級的學生?或者多數都是七、八月出生,又或者,多數在入學時就是規則的破壞者(未滿6歲就入學)?不管真實情況如何,連重慶市招辦都承認,31名考生中“大多數”為未成年人,也就是說也有成年人。若真要“依法保護未成年人”,那么“成年考生”是否應該公開?要是不區分“未成年”與“成年”,那么,是否以后各部門對所有違法犯罪的青年學生都不要公開其姓名?
在刑事訴訟法上,法律對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公開作了種種限制,但同時又明確,“判決一律公開”。即在對犯罪行為的裁判結果上,“一律公開”,而不能區分不同年齡段。這種結果的公開,是實現法律公正的必然,也是接受公眾監督的必需。
對于涉嫌民族成分造假的學生,在調查期間確可不公開,但處理結果一定要公開。若連被取消錄取資格的這31名違規更改民族成分的考生名單都不公開,公眾監督從何談起?又有誰敢斷言那31名弄虛作假者真的已被取消了錄取資格,或者那些被取消錄取資格的學生名單就沒有幾個被貍貓換太子的“羅彩霞”?
如此多的高考造假之下,必伴隨著公權力公信的流失。要挽回公權力公信,就應該依法而為,以公開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來自證清白。對這31名違規考生名單,重慶市招辦在法律上只有公開的義務而并無“沉默權”。
再者,考生民族成分造假的主要責任人,多為這些孩子的父母及權錢交易或權權交易的相關當事人。其實,民眾對31名考生名單并不太關注,民眾更關注的是這些考生身后的那份“大名單”。民眾對31名考生的成長也并非沒有同情之心,但民眾關心民族成分造假的制度漏洞能否經由此次事件而堵上,從而避免更多的青年學生卷入造假事件,給他們的一生帶來污點。
誠信這場大考事實上伴隨著人的一生,違規考生理應承受違規的代價。通過處罰讓違規考生學會誠信,學會對國家律令的遵循,這恰恰有利于青年學生的成長,有利于對他們的保護。
注意到重慶市招辦還表示,歡迎社會各界繼續監督重慶市高考招生少數民族加分問題。而沒有名單,不知哪些造假考生已處理,哪些還未處理,暗箱處理之下“歡迎監督”與“歡迎舉報”未免缺了些誠意。
□王琳(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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