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昨日,針對網友提出修訂后的《郵政法》中“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時,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表示充分理解網友的意見。他說,修訂后的《郵政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不賠償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平常郵件一般通過郵筒收寄,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也不要求收件人簽收,比較方便快捷,而且價格低廉。如果要規定對平常郵件的損失實行賠償,則必須嚴格執行登記掛號制度,這就失去了平常郵件的意義。
二是由于平常郵件交寄時沒有憑據,一旦發生損失,如何查詢、如何提出或處理索賠,都比較困難。《萬國郵政公約》規定:各國郵政只對掛號函件的遺失承擔責任。這項規定依據了國際慣例。
三是平常郵件屬于郵政普遍服務范疇,具有很強的公益性。郵政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較低資費提供平常郵件的投遞服務,不能因為業務虧損或在農村邊遠地區服務難度大就拒絕承擔這項義務。因此,平常郵件的寄遞,并不是單純的經濟行為。
四是1986年的《郵政法》也規定了平常郵件不賠償,而且已經執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訂保留了這項規定。
馬軍勝表示,非常有必要加大《郵政法》的宣傳,使群眾了解郵政業務特點和操作制度,努力提高郵政服務質量,提高郵件寄遞的安全性和時效性,提高郵政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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