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口縣人大未經批準,擅自組織機關干部、職工公款出國旅游,共花費企業贊助款539460元。日前,呂梁市紀委對7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了撤職、降級、黨內警告處分等決定。(相關報道見6版)
當地企業憑啥要贊助數十萬元“請”縣人大官員出國旅游?其中存不存在權錢交易?比如,變著法兒讓企業老總“當選”人大代表,或授意其他代表為慷慨解囊的企業“仗義執言”?如果,確有這類見不得陽光的內情,那么,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恐有“高舉輕打”之嫌。
早在2000年,中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在一份文件中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接受其邀請,本人或攜帶親友外出旅游,費用由邀請方支付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去年11月下旬,“兩高”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收受銀行卡”、“接受旅游費用”等,均涉嫌受賄罪。而且,這方面的判例也不鮮見。去年底,南京某醫院負責人因職務犯罪落網后,檢方發現被告一家人接受了某藥品商贊助的1萬余元“國內游”。檢方最終認定,這筆錢同樣是權錢交易的產物,全部計入其受賄數額,作為量刑依據。
依我之見,必須徹查交口縣人大官員與贊助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投桃報李、各取所需的深層問題。或許,人大官員給予企業的“回報”,表面看來有點“虛”,但事實上,有可能涉及到民主監督、政策執行層面,由此產生的后果往往更為嚴重。所以,對這類涉及立法機關、集體性的“旅游受賄”,絕對不能就事論事,止于目前看似嚴厲的行政問責。 (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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