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部門近日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全國40%“上星”電視頻道的臺標都需要修改。中央電視臺面對記者的采訪,表態頗值得玩味。據記者轉述,接受采訪的“有關人士”認為,中央電視臺的臺標已經延續了數十年,非常珍貴,不可能輕易更改。若要更改,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京華時報》2009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14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中央電視臺使用英文字母作為臺標,顯然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令人感到奇怪的是,作為一個在海內外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新聞機構,中央電視臺居然不了解國家的法律,長期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臺標。不知道中央電視臺法律事務部門對此該作何解釋。
中央電視臺的此番作為,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長期如此。觀眾視而不見,執法人員充耳不聞,中國教育電視臺修改不合法的臺標,居然得到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構的贊賞,這確實是一個非常有趣的法律現象。
在分析討論這一新聞事件時,人們會發現其中包含非常濃重的黑色幽默味道。它說明我國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假如國家語言文字法律規范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立法機關應當盡快修改這部法律;假如法律本身不存在問題,那么,作為國家電視臺,中央電視臺應該知錯就改,不能以損失慘重為理由,繼續從事不法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法律協調機構不妨以此為契機,全面調查日常生活中人們司空見慣的不法行為。假如法律規定與公眾的普遍習慣存在明顯的差別,那么,應當提請立法機關盡快修改法律規則,否則,法律就失去了尊嚴。
中國古人說過,法無外乎人情。法律的存在,不是為了制造緊張的社會關系,而是為了緩和社會矛盾,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假如類似于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這樣的法律規范,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遵守,那么,制定這樣的法律就變得毫無意義。
在學術界人們把那些不具有強制力,或者制裁手段相對較輕的法律規范,稱之為“軟性法”,有些研究機構還專門成立研究小組,研究這一類法律現象。但在筆者看來,法律規范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社會規范,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規范具有強制性。如果法律規范沒有“牙齒”,違反這些法律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后果,那么,這些規范與其說是法律規范,不如說是倡導性的道德規范。
在語言文字乃至文化藝術方面,確實不需要嚴刑峻法。但是,語言文字關乎國家的形象,不能沒有法律尺度。既然國家已經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并且成立了相應的執法機關,那么,法律就應該得到遵守,執法機關就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不能因為行為人身份特殊,而讓其逃脫法律的制裁。長期在人們眼前晃動的英文臺標,不僅僅是對國家語言文字法的嘲弄,而且也是對廣大觀眾的強烈暗示:只要有特殊的身份或者地位,就可以不受法律約束。
中央電視臺如何處理這一事件,人們不得而知。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即使中央電視臺不修改自己的臺標,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構也無可奈何,因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換句話說,國家語言文字管理機關是否屬于“有關單位”,還需要立法解釋;即使“有關單位”發現問題,也只能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究竟該如何處理,法律又一次打了馬虎眼。這樣的法律規范,能否起到懲戒作用,聰明人心知肚明。
總而言之,特殊的法律文化傳統,缺乏強制力的法律規范,執法機關的謹小慎微,公眾對法律規范的漠不關心,所有這些疊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中央電視臺臺標這一特殊的法律景象。那些想要了解中國法制環境的朋友們,透過這一現象可以讀出許多有價值的信息。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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