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規定黨員干部交通違法10日內移送紀檢機關
2008年11月20日 09:32 來源:哈爾濱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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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紀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日前聯合出臺了《哈爾濱市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若干行為追究紀律責任移送暫行辦法》,依紀依法規范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并對追究紀律責任移送程序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規定,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八種行為之一的(見下表),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后,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移送的,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的,視情節追究具體承辦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對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應當通過駕駛員檔案、戶籍及詢問確認責任人身份,并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10日內將行政處罰材料向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部門)移送。移送材料包括: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移送函;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確認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案件的主要證據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
應追究紀律責任的八種交通違法違規行為
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行駛;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
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
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偽造和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證照;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季佳瑩)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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