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職”不該成為雞肋
“掛職一年,轉眼就結束,連有些鄉鎮都還沒來得及去,更不要說熟悉情況了!痹诒究浾叩牟稍L過程中,有一位剛從南方某省掛職回京的年輕干部感慨道,“如果沒有沉到基層就回來,這樣流于形式的掛職對組織部門、掛職單位和掛職干部來說沒多少實際作用!
記者調查發現,有這樣感慨的掛職干部不在少數。目前干部掛職在一些部門、地區之所以成為“雞肋”,與我們現行的干部掛職鍛煉制度存在弊端有密切關系。
首先,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粗放,考核方法不夠科學規范。記者了解到,雖然干部掛職鍛煉制度已成為干部人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迄今為止都是依據中央和地方的專門文件進行的,缺少一部全國統一的條例和地方實施細則。
“組織人事部門無論是在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還是在工作指導、跟蹤監督、工作考核、掛用結合上,都存在不夠科學精細的地方!饼R善鴻教授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掛職鍛煉也只是作為干部的交流形式之一被簡單提及,缺少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在工作考核上就缺乏科學嚴密的指標體系和檢驗方法。在干部掛職和使用結合上,各種掛職規則中都未詳細加以說明,只是籠統地規定‘掛職表現優秀的,優先提拔使用’,這給用人不正之風提供了可能!
“有些掛職干部去掛職,是利益驅動使然,為的是回原單位后能多一個晉升條件。”政協北京市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民建北京市委副主委曾廣宇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作為組織部門,往往也把掛職當成一個提拔條件,并不看掛職干部是不是在掛職期間做出成績,而且掛職的表現,不是掛職當地的群眾說了算,而是當地部門一紙鑒定,流于形式。”
其次,各主體單位權限和責任不明確,對掛職干部缺乏有效管理。記者了解到,干部掛職制度對實施單位、派出單位、接收單位和掛職干部等各主體的權限和責任尚未明確規定,在對掛職干部的管理上,存在嚴重真空現象。
“對干部掛職的相關規定,很多地方比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崩畛裳越淌谡J為,“作為實施單位的組織部門,一般滿足于結束階段的考察,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接收單位,在日常業務管理中很難與組織部門的終期考核相銜接,而派出單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則‘鞭長莫及”,這種管理與考核上的“真空”,導致掛職干部放任自流。”
再者,有些“變種”掛職與相關法律相悖,影響黨政機關和掛職干部的社會聲譽。近年來,隨著掛職內涵的延伸,出現“民企掛職”等干部掛職“變種”,在群眾中造成不利影響。
在服務民企、分流干部的名義下,有些地方“民企掛職熱”方興未艾。比如作為“復合型人才培養的嘗試”,北京市海淀區政府有關部門從2006年上半年開始派機關人員到民營高科技企業掛職。
在記者的隨機采訪中,不少人認為干部帶著權力進市場,極易造成官商不分,產生新的腐敗,進而損害市場公平。“派干部到民企掛職,這是嚴禁干部經商大背景下的變種!饼R善鴻教授認為,“官員就是官員,商人就是商人,干部直接介入企業,很容易使政府部門與掛職企事業單位結成利益鏈,官商一體,造成社會資源分配不公,提供了產生腐敗的可能。”
掛職還需制度支撐
不少受訪專家認為,掛職作為培養干部的一種模式,發揮過不少積極的意義。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掛職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弊端,中央應在制度方面加以完善、創新,以使掛職在干部培養鍛煉中能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掛職在國外也有,只是不像我國那么普遍。據龔維斌教授介紹,有些國家的掛職,主要是與公務員培訓機構聯合開展這項工作,具有明確的培養目標和考核方法,事先精心設計培訓程序,精心選擇掛職單位和崗位,而且有專門的指導教師,定期進行團隊研討和交流,掛職培訓的成績與畢業后的使用明確掛鉤。法國國立行政學院每期100名畢業后,按成績排名,第一名最先挑選工作單位,依此類推。龔維斌教授認為,這些方法都值得我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借鑒,從而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干部掛職鍛煉制度。
“目前對掛職進行部署和安排,除依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進行,還需要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干部掛職條例!北本┦突W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鐘紅副教授認為,“無論是在選定人員、角色定位、崗位職責、任務交辦上,還是在工作指導、跟蹤監督、工作考核、掛用結合上,都要建立一套科學精細的規定。比如在工作考核方面要有科學嚴密的指標體系和檢驗方法!
“干部掛職制度應該明確對干部的培養目的,對任職資格的審核程序再進行細化。”張鳴教授說,“掛職干部既然是鍛煉干部的基層工作能力,了解社會,不妨一下到底,直接下到最基層,應該擔任具體工作。免得掛職只是到下面做個閑差,晃晃就回來!
“由于掛職牽涉諸多行為主體,因而目前干部掛職至少有兩方面的問題需改進。”齊善鴻教授認為,“一方面,實施單位、派出單位、接收單位和掛職干部等各主體的權限和責任有待進一步明確。目前組織部門滿足于結束階段的考察,接收單位的日常業務管理很難與組織部門的終期考核相銜接,而派出單位在人事行政上的管理則無法到位,這種管理與考核上的真空現象需要建立銜接機制。另一方面,掛職是否作為提拔的必要條件,在提拔條件里占多大比重,以及掛職與提拔使用的關系,需要在掛職文件中作詳細說明!
“需要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干部掛職條例或規則,將現在紅頭文件中表現出來的原則性規定,變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逐步規范引導我國干部掛職鍛煉活動!北本┲惺⒙蓭熓聞账帕⒃蓭熃邮鼙究浾卟稍L時建議道。
“干部掛職條例要明確掛職干部的掛職任務,并且承當相應責任。目前干部掛職制度與‘責任政府’原則不相容!熑握钡脑瓌t要求權責相符,有多大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但‘掛職’的特點卻偏偏是,行使權力卻無需承擔責任——干好了,被提拔重用;干不好,卻用‘交學費’一筆帶過,反正是鍛煉,掛職結束后繼續干老本行!倍帕⒃蓭熖寡裕骸案刹繏炻毬殑帐欠裥枰胤饺舜筮x舉,在法律上要明晰。干部掛職條例要與我國現行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緊密結合。因為目前有些地方直接任命掛職干部的職務,或是任命后讓人大走個過場,這種做法既損壞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嚴肅性,也跟我國依法治國精神相悖。最重要的是,干部掛職在選拔和審核程序上要做到公平、公開和公正!(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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