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結束后,民警把張紹榮帶出法庭。
經開區土地儲備中心原主任張紹榮幫好朋友借錢3000多萬元后,私吞百萬元好處費,被檢方指控為受賄。昨日,該案在市五中院開庭時,辯護律師認為這筆錢是民間借貸,不算受賄。
焦點
中間人收下百萬元
今年40歲的張紹榮曾是經開區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檢方指控:2006年7月,劉某要在經開區開發一個濱江樓盤,希望老鄉、時任經開區土地儲備中心主任的張紹榮能幫忙借3000萬元,3個月歸還,并表示有酬謝。張紹榮先找了兩個房產老板,都遭到拒絕,就找到在該轄區有工程的房產老板張某和陳某。當年9月12日,這兩家公司借給劉某3500萬元,劉某答應給100萬元好處費。
由于張紹榮說陳某要50萬現金,當月15日,劉某的妻子與張紹榮一道,從銀行取出50萬現金,并將存有50萬元的銀行卡一并交給張紹榮。張紹榮將這100萬元拿回辦公室,放進保險箱。之后,他到歐洲豪華旅游,花掉50萬元現金。今年5月,張紹榮被調查時交代了這件事,并于頭一個月退還銀行卡。
昨日,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指控張紹榮的上述行為屬于受賄,此外還指控他在2006年、2007年春節收受陳某1.8萬元“過節費”。
辯方
只能算是民間借貸
張紹榮的兩位辯護律師稱,劉某跟張紹榮是老鄉和朋友的關系,并無職務上的請托,沒有權錢交易,只有借錢人陳某和張某跟張紹榮有職務上的請托關系。既然無職務上的請托,劉某拿錢給張紹榮就不算行賄,張紹榮也不是受賄。張紹榮幫他向陳某、張某借錢,就只是民間借貸關系。另外,這100萬元是給被借款人的,并不是給張紹榮的,他也就不是受賄。
控方
利用職務就算受賄
“如果他不是土地儲備中心主任,能一口氣借到3500萬元?”檢察官稱。
檢察官還稱,張紹榮之所以能向陳某和張某借到錢,是因為二人對他有職務上的請求,張紹榮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曾違規將工程款3300萬元劃給張某的公司,劃給陳某的公司4500萬元。另外,張紹榮拿到100萬元后1年7個月都沒有退還,還將其中50萬現金揮霍,這就證明他利用職務之便幫人借錢,最后占有百萬元好處費。這就是受賄。
張紹榮表示,他曾經把錢拿給陳某,但陳某沒要。(記者 莫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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