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騷擾近幾年來一直是法律界的一個“熱詞”,是3年前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但在現實中,性騷擾事件時有發生。參加正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婦女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的一些婦女代表們提出,應早日出臺全國性反性騷擾專門法律,切實保護婦女權益。
據了解,由于性騷擾案件取證難、法律規定的概念不明確、一些受害女性忍氣吞聲等原因,在法律上防止、懲治性騷擾問題一直未得到真正解決。
全國婦聯婚姻與家庭研究所曾在北京市民中就性騷擾情況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接受調查的女性中54%的人聽到過黃色笑話,29%的人遇到過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經在不情愿的情況下與他人身體接觸,8%的人曾經被別人偷窺,2%的人遇到過電話性騷擾。
中國社會科學院等研究機構的調查也顯示,私營企業、外商獨資、合資企業等新興經濟類型企業是性騷擾的高發區,其中管理規范化程度較低的企業更容易發生性騷擾。比如,新興經濟類型的單位中女性有40%曾遭受性騷擾,而在傳統經濟部門如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中不到18%。
海南金裕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洪娟代表認為,性騷擾之所以在一定范圍內存在,有很多原因。這里有婦女的傳統觀念,怕說出來被人看不起,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取證難,一些勇敢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受害者,會馬上面臨取證、概念界定等一系列司法難題。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夏吟蘭代表是婦女人權、婦女與法律、民法、婚姻法等領域的學術帶頭人,還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她認為,性騷擾的核心是有權者對無權者的騷擾,這是侮辱女性人格,侵犯女性人身權利的惡劣行為,對女性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
據了解,目前,職場已成為性騷擾重災區,強勢方往往利用工作便利,對弱勢方實施性騷擾,多發生在上司、老板對下屬、雇員等弱勢對象之間。這種性騷擾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
代表們認為,性騷擾之所以屢禁難止,主要是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在這方面的可操作性不強,所以婦女保護自己免受性騷擾的時候手中缺少有可用的利器。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但其手段需有“強制”才行,一般性騷擾行為如果適用該法條處分偏重。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對情節較重的或情節惡劣者,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這種處罰對那些造成他人終生痛苦的騷擾者,則明顯太輕。
為此,陳洪娟提出,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強立法,明確“性騷擾”構成侵權的要件、具體處罰尺度、舉證責任等,只有法律條文規定得更加規范,才能使法律更具有可操作性,打擊力度才能更大。
代表們希望,反性騷擾的全國性專門法律能夠早日出臺。(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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