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積極性,維護糧食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地方糧食安全,南寧市擬出臺《南寧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
10月13日,南寧市法制辦舉行《南寧市糧食流通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專家論證會,與會的10余名來自自治區糧食局、南寧市糧食局、市財政局等相關行業的專家們就《辦法》的擬訂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部分條款應加大處罰力度
為約束糧食加工的生產企業,《辦法》制訂了處罰標準,第三十七條擬規定:糧食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儲存糧食不符合國家糧食儲藏技術規范的;對糧食進行消毒、殺蟲、滅鼠處理,所用藥物及劑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投放藥物不符合技術規范的;糧食銷售出庫前未進行質量檢驗的;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的;未按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相應義務的。
“處罰力度還應該加大。”專家們普遍認為,從規范生產加工企業上來保證糧食產品的質量是可行的。但部分專家認為第三十七條處罰規定的設定并不完全合理,還需要繼續修訂。“比如條例規定‘對糧食進行消毒、殺蟲、滅鼠處理,所用藥物及劑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投放藥物不符合技術規范的’也只處以‘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的懲罰,這樣的處罰太輕了。如果投放藥物不符合技術規范,導致人食用后死亡的,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專家認為,該條款還需要再細化,依據不法行為產生的后果來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去除主體定位狹窄的條款
在當日的專家論證會中,專家們對一項條款的“去留問題”給予了頗多的關注。《辦法》第二十二條擬規定:幼兒園、學校、醫院、廠礦集體食堂以及賓館、酒樓、飯店等用糧單位,應當向經過批發或零售備案的糧食經營者采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索證,以保證糧油質量及可追索性。大部分專家認為《辦法》應去除這項規定。
來自南寧市糧食局的專家介紹,設定這項規定的主要原因是考慮到中國-東盟博覽會等重大活動每年都在南寧召開,為加強包括糧食在內的食品安全管理,有必要對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的購糧安全做出規定。
而大部分與會專家則認為,這一擬訂條款在主體范圍的確定上不夠全面,這將在實施過程中造成一定的不合理性。比如,對于“食堂”的定位,擬訂條款中只將食堂限定在幼兒園、學校、醫院、廠礦集體食堂的范圍內,明顯是過于狹窄的。如機關食堂的數量很多,是一個非常龐大的主體。擬訂條款忽視了這類的主體,使得限定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這極有可能在實施過程中造成困難。所以大部分專家建議,應刪除這一擬訂條款。(當代生活報 記者盧盈 實習生李旭鴻 歐丹荔 黃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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