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2008年08月01日 12:52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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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院探索人民調解協議確認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今天(7月31日)在此間召開的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探索建立對人民調解協議的確認程序。人民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人民法院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探索確認程序,以調解書或裁判文書的形式賦予人民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效力。
黃松有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案件過程中,應從確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發揮支付令功能、建立對人民調解協議的確認程序三個方面來發揮司法審判權對人民調解的司法保障功能。
黃松有說,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確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對符合有效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確認有效,是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對具有無效情形的調解協議認定無效,也是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對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的認定,應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進行。此外,要結合物權法的規定,正確理解國家、集體利益概念,不能把國有企業的利益、銀行的利益、某些國家機關的利益簡單地等同于國家利益,也不能把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片面理解為集體利益。
黃松有表示,要探索發揮支付令功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效力。人民法院在運用這一程序時,應按照民訴法有關規定,認真對支付令的內容、法律效力、申請執行的有效期限進行審查。(徐偉)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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