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4月3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將于5月1日實施。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意見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采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群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意見要求,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復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復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并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在條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時間內出現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定期限答復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并盡快答復。
意見指出,對于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意見還指出,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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