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法制辦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全文:
彩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彩票管理,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彩票。
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禁止中國公民、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買境外彩票。
第三條 彩票發行、銷售、開獎、兌獎和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分別負責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各種危害彩票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不返還本金、不計付利息。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
第七條 彩票品種的開設、內容變更和停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科學、合理地利用彩票資源,優化彩票品種結構。
第八條 開設彩票品種,由彩票發行機構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彩票品種規則草案及其設計原理;
(二)發行方式、技術方案、印制方案;
(三)銷售方案及市場分析;
(四)開獎、兌獎操作規程;
(五)風險控制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開設彩票品種申請,應當實行專家評審制度,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條 已獲批準的彩票品種的規則、發行方式需要變更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4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彩票品種需要停止的,彩票發行機構應當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購符合彩票技術標準的彩票專用技術、設備和彩票印制服務。
第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科學嚴密、相互制約的彩票系統管理和開獎、兌獎安全管理操作規程,保障彩票銷售系統、專用軟件的安全可靠。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自行負責彩票銷售系統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以及彩票銷售資金的歸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可以委托零售者銷售彩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托零售者銷售彩票的,應當與零售者簽訂彩票零售協議。彩票零售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彩票零售協議示范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零售協議為彩票零售者配置彩票投注設備。彩票零售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轉借彩票投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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