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遺屬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服現役或錄為公務員
2008年02月19日 22: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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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9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稱,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或者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稱,烈士遺屬享受相應的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或者錄用為公務員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準其服現役或者錄用為公務員。
烈士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和入托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優先推薦就業;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予以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在其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烈士褒揚條例(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孤老烈士遺屬本人自愿,可以在光榮院、敬老院集中供養。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烈士遺屬。
此外,烈士遺屬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司法機關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的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遺屬優待資格。
【編輯:邱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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