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因執法過錯構成犯罪者將依法追究刑責
2008年02月18日 14:4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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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18日電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下稱《條例》)已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七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并頒布施行,《條例》明確了三種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方式,《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過錯,是指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或者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案件實體錯誤、程序違法以及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
《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執法過錯責任人的過錯事實、情節、后果及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到上級人民檢察院檢討責任;
(二)組織處理。包括暫停執行職務、調離執法崗位、延期晉級晉職、責令辭職、免職、調離檢察機關、辭退;
(三)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理。執法過錯構成違紀的,應當依照檢察紀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三種處理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同時適用。
《條例》規定,執法過錯責任人主動報告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執法過錯責任人能夠承認并糾正錯誤,積極挽回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執法過錯責任人明知有執法過錯而不予糾正或者阻礙調查、追究的,應當從重處理。
《條例》還規定,檢察長、副檢察長及內設部門負責人對發生在職責范圍內的執法過錯隱瞞不報、壓制不查、不予追究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于及時發現、制止、糾正檢察人員執法過錯并有突出成績的人民檢察院和檢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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