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相信詐騙嫌疑是存在的”
“在近期發生的投訴中,有一類相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引起本會的高度關注。”2008年1月29日,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第二次發布規范執業指引,其中《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規范執業指引(5)》的發布,建立在已經審結的四五起類似菊花島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遇到的麻煩上。
總結這類案件,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發現了其中一些基本特征:那些所謂的國外投資公司設在中國境內的代表機構,通常會租賃高檔寫字樓為其辦公場所,并以此為誘餌物色急需資金投入的內資企業———一般是民營企業以及持有某項技術的個人,并表明投資意向。他們的條件是,這些急需資金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委托一家該代表處指定的律師事務所,為其合法性等事項實施盡職調查或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費必由這些企業或個人支付,通常為十幾萬至幾十萬人民幣不等。
受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必有結論不利于這些急需融資的企業,待該代表處拿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后,通常會表示拒絕投資。當這些企業或個人感到受騙并聯系該代表處時,代表處均已人去樓空。
“為警示廣大律師,避免卷入詐騙等違法犯罪,本會特發布此指引,希望廣大律師遵照執行。”談到“規范執業指引”在律師職業監管中發揮的這種警示作用時,吳以鋼律師流露出對當年確立這種執業指引的監管方式而帶來的成就感———“規范執業指引”的依據來自《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紀律處分規則》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紀律委員會除依據本規則決定對會員實施第十二條規定的處分措施以及責令履行特定義務外,還可以同時或者單獨向會員發出建議書,也可以向全體會員發出規范執業指引”;“規范執業指引由紀律委員會發布,是紀律委員會根據典型案件向全體會員發出的規范執業提示信息。其目的是:提示全體會員對頻繁引起投訴的不規范執業行為引起警惕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對尚無明確規范的不當執業行為提出行業指導意見,切實降低會員的執業風險和減少投訴案件的發生。”
“從受理的投訴來看,我們接觸不到律師與這類外國投資公司勾結的確實證據,我們也沒有找到經過警方偵查和法院判決的類似詐騙案例。”吳以鋼主任說:“因此,我們始終沒有輕易下結論。但從對投訴的審查中我們感覺到這種苗頭,我們有理由相信詐騙的嫌疑是存在的,我們也希望借此指引的發布,提示急于融資的企業和個人乃至公眾,在融資時避免損失。”
《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規范執業指引(5)》要求律師代理類似興城市菊花島旅游開發有限公司融資案時避免執業風險:
1.凡涉及律師介入投融資業務中對投資對象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因為律師的工作成果主要用于投資人的投資決策,所以律師必須確認委托人為投資人,并由投資人支付律師費,除非融資方在可自由選擇律師和事務所的前提下主動表明自愿委托律師并支付律師服務費;
2.凡有委托人以第三方指定為由前來洽談委托事宜的,律師必須告知委托人有權自由選擇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3.凡涉及類似投融資業務時,如果融資方自愿委托律師并支付律師費,律師必須向其做好充分的風險提示,并要求投資人出具有效的主體資格和資質的文書,并將其通報給融資人,履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4.嚴格禁止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向案件介紹人、中間人、指定人支付律師費回扣、分成、分賬等一切形式的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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