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燃料保障能力
堅持核燃料閉合循環的技術路線,堅持內外結合,合理開發國內資源、積極利用國外資源的原則,適度超前發展核燃料產業,建立國內生產、海外開發、國際鈾貿易三渠道并舉的天然鈾資源保障體系。
(七)放射性廢物處理
在核電項目建設的同時,同步建設中低放射性廢物處置場,以適應核電發展不斷增加的中低放射性廢物處理的需要。2020年前建成高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地下實驗室,完成高放射性廢物最終處置場規劃。
(八)投資估算
按照15年內新開工建設和投產的核電建設規模大致估算,核電項目建設資金需求總量約為4500億人民幣,其中,15年內項目資本金需求量為900億元,平均每年要投入企業自有資金54多億元。
此外,核燃料配套資金需求量較大,包括天然鈾資源勘探與儲備、乏燃料后處理等。資金籌措原則上按企業自籌資本金,銀行提供商業貸款方式運作。
五、保障措施和政策
(一)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核電企業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體要求,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規范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通過規劃內核電項目的建設,逐步推進現有國內技術力量和設備制造企業重組,以適應大規模核電建設的需要。核電項目建成后要參與市場競爭,上網電價與脫硫煤電相比要具有競爭力。按國家電價改革的方向和有關規定,核電企業可與電力用戶簽訂購售電合同,自行協商電量與電價。與核電發展相關的科研、設計、制造、建設和運營等環節也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發展機制。在核燃料供應環節,建立核燃料生產和后處理的專業化公司,形成與世界核燃料市場接軌的價格體系,為核電發展提供可靠的燃料保障和后處理等相關服務。
(二)加大設備研發力度
成立國家核電技術公司,負責統一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創新,在國內企業實現技術共享;做好核電自主化與科技中長期規劃重大專項的結合,統籌協調先進核電工程設計和設備研制工作;將核電設備制造和關鍵技術納入國家重大裝備國產化規劃,形成設備的成套能力。對關鍵的設備,包括大型鑄鍛件,集中力量,重點突破。
(三)完善核電安全保障體系,加快法律法規建設
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原則。依法強化政府核電安全監督工作,加強安全執法和監管。加大對核安全監管工作的人、財、物的投入,培育先進的核安全文化,積極開展核安全研究,繼續加強核應急系統建設,制定事故預防和處理措施,建立并保持對輻射危害的有效防御體系。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十一五”期間繼續開展核電行業標準的研究工作,“十一五”開始,隨著核電堆型與技術方案的確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自己的核電設計、設備制造、建造、運行管理標準體系,為批量化發展核電創造條件;在核電標準化與安全體系完善以前,國家將對參與核電建設、運營和管理的企業資質適當予以控制。
完善核電安全法律法規,盡快完成《原子能法》及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有關核電與核燃料工業的科研、開發與建設、核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辦法;健全鈾礦資源的勘探和開采的市場準入制度;強化核燃料純化、轉化、濃縮、元件加工、后處理、三廢治理、退役服務等領域的生產服務業務的市場準入制度或執業資質制度。
(四)加強運行與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核電人才培養
按照社會化、市場化和專業化的思路,重點圍繞核電站的開發、設計、建造、調試、運行、檢修、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進行相應的科研和配套條件建設,建立和完善核電專業化運行與技術服務體系,全面提高核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水平,為更多企業投資建設核電站創造條件。
我國核電的大規模發展需要大量與核電有關的專業人才。發展核電既是國家戰略,同時又為相關行業和專業人員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和施展才華的機會。為實現2020年核電發展目標,國家、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抓住機遇,在科研、設計、燃料、制造、運行和維修等環節,及核電設計、核工程技術、核反應堆工程、核與輻射安全、運行管理等專業領域,大力加強各類人才的培養工作,提高待遇,做好人才儲備。重點在清華、上海交大、西安交大設置核電專業,編撰修改核電教材,培養核電人才。
(五)稅收優惠及投資優惠
1、國家確定的核電自主化依托項目和國內承擔核電設備制造任務的企業,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實施進口稅收政策;核電投產后,對核電企業銷售環節增值稅,采用現行辦法,先征后返。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2、國內承擔國家核電設備制造自主化任務的企業,進口用于核電設備生產的加工設備和材料,核電工程施工所需進口的材料、施工機具,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后確定。
3、核電自主化依托工程建設資金籌措以國內為主,原則上不使用國外商業貸款及出口信貸。國家根據可能,對自主化依托項目建設所需資金,從預算內資金(國債資金)中給予適當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核電企業采用發行企業債券、股票上市等多種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4、規范核電項目投資行為,對核電項目所需資本金,均以企業自有資金出資,按工程動態總投資不少于20%籌集。
(六)核燃料保障、乏燃料后處理及核電站退役基金
1、為保證核燃料的安全穩定供應,要建立天然鈾資源保障體系,并制定方案征收乏燃料后處理基金。“十一五”期間啟動有關研究工作,爭取在2010年前開始實施。
2、為保證今后核電站“退役”順利進行,電站投入商業運行開始時,即在核電發電成本中強制提取、積累核電站退役處理費用。在中央財政設立核電站退役專項基金賬戶,在各核電站商業運行期內提取。有關費用征收標準和執行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防科工委研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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