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醞釀到出臺前后歷時13年,中間經過7次審議的《物權法》,終于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了,在很多老百姓看來,物權法是他們財產權益的一個保護神,有了這部法律,在維權的時候就多了一件武器,正因為物權法的特殊地位,最近一個月來,法院受理的與《物權法》有關的案件數量大增,各地的物權法第一案也紛紛高調出爐。
那在生活中,物權法究竟能給我們解決什么樣的問題呢?今天就先來看看北京一位王女士的經歷。
五元停車管理費引起的訴訟
2007年10月18日清早,家住良鄉北潞園小區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樣準備外出辦事,當她開著車來到小區門口時,門口的保安將她的車攔了下來。
“你好,怎么著啊?”
“您應該交五塊錢。”
“我憑什么交錢啊,我停我們家門口了,我停我們家了,在我們家的地方放著,我又沒放你車位里,我干什么給你交錢啊。”
“這是小區規定,臨時停車管理費。”
“臨時停車,我沒擱你車位里,我擱我們家門口了,這是我們家,我自己的地方。”
“讓物業跟你說,這個你得去物業說,不然的話我們不可能讓你出去。”
“我不去物業問,我去物業問干嘛,我就要從這兒出去。”
為了五元錢的停車費雙方一時僵持不下,引得后面的車輛也不停按喇叭,因為還要去辦事,最后王女士不得已交了五元錢,保安才給他放行通過。
“是不是每天出去都得交五塊錢?”
“對。”
“如果要不交呢?”
“不交就這樣,我報了兩次警了,遇見都是這樣。”
據王女士跟記者講,這已經是她第三次和門口保安發生這樣的沖突了,前兩次都發生在去年春天,甚至還驚動了附近派出所的警察。
王女士:“也是停到小區內,就是家門口這個地方,后來出大門的時候,那么保安就不讓走,就必須得交5塊錢,你不走,你不交錢不讓走,后來我就報警了,第一次報警,是來了一個副所長,當時他就說的挺客氣的,說大姐您就給他五塊錢得了,別跟他勞神,我怎么走不給,我說堅決不能給,因為依照物業管理條例,這是共用部位,我就怎么不給他錢,后來這個副所長給我交了五塊錢,第一次我這么走的。”
第一次報警,派出所出面給解決了,當王女士第二天出門又被保安攔截的時候,她又撥打了110,派出所也再次出警,然而這次沒有人再替她掏那5塊錢了,民警把雙方都請到了派出所。
王女士:“讓我上派出所去,還有一個物業的一個什么領導不知道,去了他們就,真的那次倒是比較重要,弄了那些什么,哪兒有多少車位,哪兒是城市道路,那是第一次才知道,怎么是城市道路,一共有多少個車位,那么指了,后來那一次就放走了,我就走了。”
記者:“那次你交錢了嗎?”
王女士:“那次沒有。”
經過派出所的調節,物業公司對王女士特殊照顧,暫時不收他的停車費了,然而這種情況只持續了10多天,后來門口保安再次攔截了王女士,王女士還是選擇了報警,然而這次派出所的人對她就沒那么客氣了。
王女士:“你就得交錢,你不交你甭走,說到哪兒你也得給人交錢,你要覺得不公,你上法庭告他,反正告他,他會退你錢的,我說這樣,你讓他上法院告我,法院說我該給他錢我給他錢,那也不行,就必須得給他錢,否則的話,那不行,你必須得給。”
記者:“那你覺得你就不應該給?”
王女士:“我覺得就不應該給。”
因為和物業停車費的事情,沒少讓王女士生氣,為此她的心臟病都犯了,后來她干脆就把車停在了隔壁的小區,直到今年9月13號,因為王女士的母親有病,考慮到帶老人去看病方便,王女士就花150塊錢買一個月的臨時車位,很快10月14號,臨時車位就到期了,但是王女士沒有繼續交費。
王女士:“后來我也拿找到《物權法》也看了看,那么73條有規定,像小區的這些道路綠地這些是屬于業主的共用部位,那么我把車放在小區,我家門口的道路上,實際上不屬于你那個物業公司提供的地方,是吧,也就是說,我交了這個錢你沒給我提供車位,那我放在我的那個空地上,你就不應該收我錢,你沒給我提供服務,你就不應該收我錢,所以我覺得他這一點他做的不對。”
王女士到了十月份就沒有繼續交停車費,因為她知道,這個時候物權法已經開始正式實施,而物權法里面明確規定,小區的公共道路不屬于開發商也不屬于物業公司,屬于小區業主共有,這樣一來王女士覺得自己的底氣更足了,她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10月17日一大早,王女士來到房山區人民法院,她和物業公司關于停車費的案子就在今天開庭審理,由于這是物權法實施后北京市審理的第一個案例,所以很多媒體和法律界的人士都來到了庭審現場,王女士的訴訟請求是要求物業公司返還9月份所交的150塊錢臨時停車費還有20塊錢的車卡成本費,但是到了庭審現場,她又突然提出新的要求。
王女士:“我想補充一點,今天早晨我從家里出來的時候,那么咱們這個案子還正在審理,正在進行,照樣攔截我的車,強迫我交了5塊錢的費用,我才從小區出來,所以我現在要求物業公司還給我175塊錢。”
接下來原告的代理律師陳述了訴訟理由,他一開始就提到了物權法。
“我國《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立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于業主共有,原告是在自己所有的場地內停放車輛的,被告實際沒有給原告提供停車泊位服務,收取原告服務費用沒有依據,被告所收取原告的服務費用應當返還給原告。”
在庭審現場記者沒有見到物業公司的代表,只有被告的律師代表出庭,他認為物業公司已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不存在違約行為,所以本案不適用物權法,更適用合同法。
“那么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簽的是服務協議,答辯人提供服務,并收取相應費用,沒有侵犯任何人的財產權,沒有侵權的客觀事實,也沒有違法《物權法》的規定。”
隨后,雙方律師圍繞物業公司到底有沒有提供臨時停車位,而展開了激烈辯論,雙方爭執不下,最后法官宣布庭審結束,擇日進行宣判。
“本案爭議的焦點也就是被告有沒有履行向原告提供車位這是一個主要的爭議焦點,那么在這個我國這個《物權法》是07年10月1日才開始實行,而雙方簽訂的這個協議是07年9月14日簽訂的,那么到底是適用《合同法》,還是最后引用《物權法》的發條,對這個案子處理,那么現在還很難做出答復。”
法院將慎重判決“物權法第一案”
物權法實施之后,王女士把向她收停車費的小區物業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而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像這樣關于物權法的案子,短短一個月時間里就已經接到了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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