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4日電 (記者 孫宇挺 王巖)今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次會議再次審議行政強制法草案,草案第十九條對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和時限作了規定。
有些常委委員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有更嚴格的程序約束,草案對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限有規定,但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沒有規定期限,應加以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一般是由單行法具體規定的。因此,建議在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規定:“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