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養的登記管理、衛生管理和防止寵物傷人等管理事項,有些法律、法規對其中有些事項已經作了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在研究進一步完善有關管理辦法。考慮到這些管理事項不屬于動物防疫法的調整范圍,法律委員會建議可以不在本法中規定;同時,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抓緊研究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楊景宇今天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關于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時,作上述表示。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8月25日上午對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有些常委委員提出,目前寵物飼養和管理中存在問題較多,本法應對加強寵物管理專章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修訂草案規定的“飼養動物”是包括寵物的,修訂草案關于動物防疫的規定都適用于寵物。
法律委員會認為,這個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內外動物疫情和保護養殖業生產及人體健康的需要,及時制定并公布動物疫病預防技術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中的“動物疫病預防技術規范”修改為“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規范”。
———原修訂草案規定,縣級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區域派駐獸醫機構。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獸醫機構。”(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