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9日電 近年來,為推動某項工作的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以“指揮部”、“辦公室”等名義,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了大量臨時機構,賦予其一些凌駕于法律和行政之上的特權。本周的《瞭望》新聞周刊刊文指出,由于管理制度的缺失,這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犯罪現象也呈逐年增多趨勢,嚴重地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特權的臨時機構
文章說,按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或者為了完成某一項臨時任務或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置臨時機構。但目前一些地方設置臨時機構隨意化傾向嚴重,常常舊的難以撤銷,新的不斷出現,以至像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清欠辦、三電辦、督察辦、整頓辦、考評辦、推進辦、節慶辦等五花八門的臨時機構多如牛毛。
文章指出,臨時機構泛濫并非一個地方獨有的現象,不僅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有臨時機構,一些大型國企也設各式臨時機構。依此類推,全國有多少省部級臨時機構、市級臨時機構、縣級臨時機構、鄉鎮級臨時機構,恐怕一時沒人能說清楚。
“設置臨時機構對某一特定事務進行專門管理,這是全國很多地方長期以來廣泛的做法,主要是為了應對復雜的社會情況,以發揮行政行為的靈活性,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李成言教授指出,“目前大多數臨時機構,都是抽調各單位的正職或副職領導干部組成,而且最高級別的領導任組長或總指揮,其他按在原單位職級在臨時機構排序。”
文章說,一些臨時機構主要承擔市場整頓、重點工程建設等任務,具有規格高、權力大的特點。一般來說,臨時機構不定級別、不設編制,其組成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發放,享受原單位福利待遇。另外,臨時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工作任務完成后仍回原單位工作。由于臨時機構的泛濫,以至有的地方或部門的黨政“一把手”有時自己也說不清到底掛了多少職。
折射政府管理機制不健全
文章說,對一些地方動輒設置臨時機構的做法,不但群眾反感,一些專家學者甚至領導干部也表示質疑。他們普遍認為,有些臨時機構的設置是必要的,但隨意設置臨時機構,反映出政府管理部門間協調機制的嚴重缺失。
既然事事都有管轄部門,為什么還會出現這么多臨時機構?北京市一位機關退休干部尖銳地指出,“有些臨時機構,名單列了好幾十個人,幾乎所有的領導都列上了,結果一年也開不了一次會,都是掛名。更可笑的是,甚至還把這作為成績向上級匯報。這說明了兩個問題,一是一些政府機構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低下,二是一些地方領導在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上有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臨時機構的被撤并肯定是一種必然!
“設置過多的臨時機構,會不同程度地使計劃經濟回潮,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崩畛裳越淌谡J為,在中國目前還沒有《政府機構編制法》的情況下,臨時機構的設置由地方政府發文就算數,缺乏制度約束,多數臨時機構享有特殊權利,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很多地方或部門的隨意性,導致舊的難以撤銷,新的不斷出現,使各色臨時機構層出不窮。
受訪者普遍認為,準入、退出機制非規范化是臨時機構泛濫的主要原因。這樣帶來的直接后果是在社會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一方面是“政出多門”,民眾對此不知所措。另一方面是民眾有了問題不知找誰。在這樣的情況下,也為不同政府部門推諉責任提供空間和可乘之機。
臨時機構易成職務犯罪重災區
文章指出,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近年來一些臨時機構內部已暴露出諸多問題,其中最嚴重的是經濟犯罪案件劇增,使臨時機構成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災區”之一。近年來臨時機構確實發生不少腐敗案件——
比如,浙江溫州科技館原籌備辦主任陳建新利用臨時機構大做文章,耗費公款3700多萬元采購358件展品,經專家組技術驗收,合格率僅為7.1%,成為名副其實的科技“廢品”,最終因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在2006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
2004年,原南寧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總指揮部賓陽分指揮部發生的“窩案”震驚了全國,包括在賓陽分指揮部分別擔任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賓陽縣交通局原副局長韋善傳、賓陽縣土地局原副局長黃春尤等在內的數人,通過偽造他人簽名、制造虛假名字,甚至利用死人名字,大肆虛開征地補償費、水災補償費收款收據,侵吞各類補償款共計146萬余元。2006年8月,北京市門頭溝區“三電辦”原副主任張寶經,因貪污689萬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文章指出,這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陷入犯罪的深淵,除自身原因外,無不與臨時機構本身所擁有的特殊性及存在的缺陷有很大關系。
首先,臨時機構人員由相關部門抽調派出,權力缺乏制約與監督。在這一機構內部,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派出的或兼職的人員,在接受這一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人統一領導的同時,其職責主要是代表派出機構行使相應職權。
由于臨時機構主管部門涉及幾家,政出多頭,劃分責任時則無人承擔,很難定性。特別是對臨時機構由哪些部門承擔監管職能以及如何進行監管缺乏明確規定,使得這一機構容易脫離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原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又游離在紀檢監察、工商、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管視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領導本身也有“臨時”觀念,這就為一些人利用職權實施“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
盡管根據法律規定設立的臨時機構,具備行政主體的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如果不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由設立臨時機構的行政機關承擔責任。但由于法律地位上的含混,也導致那些由若干部門拼湊的臨時機構,表面上是共同負責,實際上卻變成了“共同不負責”。因此失去了監管,使得一些臨時機構工作人員心存僥幸,腐敗也就乘虛而入。
其次,臨時機構收支金額較大,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臨時機構承擔的任務一般都比較重要,很多帶有較強的政策指向,它們往往屬于短期性質,且握有實權,一般都掌控了巨額的資金,多的超千萬,少的一年也有幾十萬。
目前臨時機構內控制度普遍不健全,缺乏制度約束,會計資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項資金也未能實現財政專戶儲存。由于臨時機構失去了監督與制約,加上個別負責人權重一時,不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操作,形成非正規渠道收入增加,開支隨意性較大,掌管巨額資金的工作人員腐敗起來,也就更加輕而易舉。
另外,臨時機構撤銷后,人員各自回原單位,有關檔案材料、財務賬目也隨之存檔或銷毀,給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問題帶來很大難度。
第三,一些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為“權錢交易”提供可能。設置臨時機構的目的是為了集中行使相關權力、謀求高效。然而,記者調查發現,很多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運作不規范。為完成某項工作,土地審批、稅務、工商管理、公檢法等等部門得紛紛為其“讓路”。
“很多臨時機構的職能是‘超級’的,直接取代了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市場執法部門!崩畛裳越淌诜治稣J為,這些臨時機構主要集中在城鎮開發、交通、水利建設等“利潤”豐厚的領域,往往就成為不法分子重點“攻關”的對象。(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