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審議中,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格外受到公眾矚目。
草案一審稿曾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這一規定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和爭議,有人將其解讀為“是對媒體報道突發事件進行限制”。
對此,常委會會議進行了認真審議,并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最終達成共識,認為信息的發布和透明是處理突發事件的關鍵,在這個問題上,媒體所起到的正面作用應該充分肯定。此外,草案關于“違反規定”的表述含義不清,有可能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體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體對其謊報瞞報行為開展輿論監督。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研究,在草案二審稿中新增有關規定,禁止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并且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
草案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該項規定的,可根據造成的后果,給予責任人從責令改正到行政處分的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刪除了媒體不得“違規擅自發布”以及“對新聞媒體的相關報道進行管理”的規定,博得社會各界一片叫好。
有專家將此視為“信息公開”原則在國家理念中得到了更廣泛的承認,并得到了最高立法機關的肯定。(記者程剛 崔麗)